中国法治的传统文化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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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中国的调解制度已经极为成熟和完善了,包括调解适用的范围、调解的分类、调解的程序和效力等等国家制定法已作了专门的规定。相对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源于和谐思想的传统调解制度可以使当事人从繁重的讼费中解脱出来,是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此外,在中国这样一个以血缘、地缘等不同关系网络维系的社会,人们相互之间的和平共处是至关重要的,而适用调解解决纠纷对修复这种和谐关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助于特定领域内人们关系的和谐。 四、结语 中国传统文化是农业文明的精神,它与现代工业文明的理性、科学、民主的精神是相悖的。经过清末的法律改革和近代以来的法律近现代过程,中国的法律文化已经呈现出二元化的结构,有些学者把它概括为“以适应现代化社会潮流的较为先进的制度性法律文化和以传统社会为根基的较为落后的观念性法律文化”,�豑但是,根基于传统社会的所谓观念性的法律文化并不一定都是落后的,传统中国绵延几千年的法律文明之中蕴含着丰富的穿越时空的合理因素可资借鉴。同时,法治本身既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精神和文化。更确切地讲,法治是制度、精神和文化的有机体。从社会层面上看,法治无非是人类凭借法律规则对自己生活的一种制度安排,但从精神和文化层面上看,法治却是一个国家、民族和公民个人对法律规则的依赖所形成的与生活方式息息相关的坚定信念。“法治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豒任何制度都是特定精神和文化的载体,这不仅意味着法治生成于特定的文化,也需要从特定的文化中寻找支撑。传统文化中的“以人为本,恤刑慎罚”的思想,“明德修身,注重教化”的思想,“追求和谐,调处息讼”的思想都可以作为我国目前进行法治建设的积极文化基础,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文化支撑上一页 [1] [2] [3]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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