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传统文化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
|
|
工作人员参与文化建设的关注度不够,应当认识到这些人员担任的工作很多都需要直接面向当事人,对社会公众对于法院的主观认识、法院形象和法院文化的塑造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在法院文化建设的宏大历史背景下没有他们的参与就无法演奏出和谐的法院之音。要重视法院文化的集体沉淀,应重点考量这些积累对法官和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影响有多大,能起到多大的正面作用。 二是法院文化建设形式单一,忽视文化的精神要素本质。一些法院简单地将文化建设等同于红色旅游、书画展、摄影展、有奖征文、歌咏比赛、演讲比赛等活动,形式单一僵化。凡提到法院文化建设成果就罗列信息宣传工作上了多少稿件,组织了多少文化活动,成立了多少文化协会,建设了多少文化长廊等物化的东西,而对这些物质要素掩盖下作为本质要素的精神价值却很少研究。一些法院领导将文化建设看作是其政绩的“放大器”, 只注意文化的作品组成,而不重视文化的人格构成,不注重通过文化建设培育作为法院文化主体的法官的“集体人格”,过于追求形式化的东西和短期效应,或者说是没有将法院文化形象化的东西凝聚汇集成精神要素,形成推动法院文化发展的不竭动力。 三是法院文化建设缺乏向公共空间的辐射,文化活动仅限于自言自语、自娱自乐、自产自销、自迷自醉。法院对没有打过官司的人来说是陌生和神秘的,他们对法院和法官形象的认知是通过感受到法院文化开始。中国人以诉讼为耻,认为“家中没病人、外面没官司”是中国人的理想境界,进而对法院、医院避而远之,对法院不一定有正确的感官认识。 法院文化建设不能局限于法院的“一亩三分地”,要积极主动地将法院文化建设投放到全社会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大背景中,不能只顾闭门造车,还要放眼法院“窗外”的社会公共空间,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践行为民司法的宗旨,贴近民生了解民意,通过法院文化建设搞好法制宣传,让社会了解法院,注意对社会公众的行为引导,用法制的力量重建社会公共空间的行为规范。 法院文化建设作为一项气势恢宏、持续繁复的系统性工程,不能抱有一蹴而就的心理。应当认识到,虽然全国各地法院的文化建设不断掀起热潮,但我们的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依靠实践和理论进一步加以丰富和完善,促进法院文化建设的科学发展,从而推动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中小学体育教学过程中体育游戏的运用 下一个论文: 传统文化与中国科技发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