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责任承担规则之民法特点分析 |
|
|
一些行为并没有构成一些重大的损失,持卡人是不需要对责任进行承担的。由此可以看出,在英国信用卡持卡人对信用卡没有获得授权时使用是需要对“无过错责任”进行承担,但是同时还享有“责任限制”。在远程交易中是不需要付任何的责任,也就是“无责任”。 按照《信贷诚实法》中的相关规定,信用卡持卡人对于没有获得授权而使用信用卡进行复制的必须要满足几个条件。第一,持卡人在已经接到信用卡的情况下;第二,所要承担的责任没有超过五十美元;第三,发卡的银行向持卡人就一些潜在的责任进行说明与通知;第四,发卡银行或机构对持卡人就信用卡被盗或丢失时如何对发卡银行或机构通知进行说明;第五,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使用且是在信用卡被盗或者是遗失通知发卡银行或机构之前。 在《电子资金划拨法》中以及其他的一些相关规定中规定,信用卡持卡人在对信用卡在没有获得授权使用时的责任限制应该分三种情况而且是分段进行计算;第一,持卡人在发现信用卡被盗或者是遗失的当天起,在两个工作日之内通知了发卡的银行或者是机构,承担责任的限额是五十美元;第二,持卡人在发现信用卡被盗或丢失的当天起,在两个工作日之内没有像发卡银行或机构进行通知,承担责任的限额是五百美元;第三,如果信用卡的持卡人在发卡银行或者是机构把定期的对账单传送当天起,在六十日内没有上报没有获得授权的电子资金的划拨,则没有责任限制。按照以上的相关规定,信用卡的持卡人在对借记卡没有获得授权受用的原则上是需要对“无过错责任”进行承担的,但是同时享有“责任限制”。如果在一些例外的情况之下是不会享有“责任限制”的。 二、对我国银行卡在责任承担方面的规则进行完善 我国银行卡方面的立法效力的层次不是很高,对于信用卡持卡人的保护力度也不是很强。行政规章中规定在信用卡持卡人在挂失前的一切损失以及风险都由持卡人进行承担。《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的规定与其基本一样,其中更是追加了一条,因为银行的过失所引起的损失,银行并没有赔偿的义务。我国银行所指定的合同都是让信用卡的持卡人对借记卡挂失之前、挂失的当日以及挂失的第二天内所有的风险和损失进行承担,这其中的不公平性显而易见。 在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对民法上恶意串通的探讨 下一个论文: 《民法》典型合同案例分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