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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责任承担规则之民法特点分析           
银行卡责任承担规则之民法特点分析
法对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说仍然是属于没有效率的方法。
  假如银行卡支付适用无过错责任,也就是严格责任,首先需要做的就是严格责任由谁来承担。如果所有的责任都由银行承担,在很大的程度上对持卡人进行保护,但是持卡人不承担一些责任,可能会对持卡人习惯性的疏忽进行放纵。但是由持卡人来承担这些责任的话,不论是从法理的角度来讲还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都会感觉不合适。我国的银行卡在丢失的情况下,没有挂失之前所有的责任都是由持卡人进行承担,这也就是说持卡人是严格责任的承担者,但是这些都只是现在执行的行政规则和发卡机构的规定。
  三、对于我国银行卡责任承担规则进行完善的建议
  以长远的经济发展来看,我国的银行卡责任的规则应该以有责任限制的无过错责任为基础进行建立。信用卡在没有获得授权使用的时候持卡人应该承担责任的范围在一千元人民币以内,如果损失超过了一千元,超过的部分应该有发卡的机构进行承担。
  如果是以中期的目标来讲,我国信用卡的责任规则应该采用部分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应该设立一定的限制。但是当持卡人有过错存在的时候将不再享有责任限制此规则,但是持卡人的过错应该由银行进行举证,除了举证由发卡机构进行承担外,最主要的是哪些方面使持卡人产生过错,信用卡被盗、遗失、密码和账号泄漏等过错并不一定都是持卡人的问题,因为没有人可以保证自己的保密信息都是绝对的安全。所以应该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可以算是持卡人的过错。例如:第一,因为持卡人的不小心泄漏了密码;第二,持卡人在银行卡没有进行签名而导致的第三者冒用;第三,持卡人将银行卡转让、出租、转借等情况;第四,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或者是丢失后并没有向发卡机构挂失;第五,持卡人在办理完挂失的手续之后,并没有提出发卡机构请求的文件等违反诚信原则。
  从近期的目标来说,法院应该运用《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银行卡的章程、领用合约当中一些格式条款以及使用的规定进行解释,对一些条款只作限制解释,同时宣布其中的部分条款是无效的。比如,银行中有一些规定,对于持卡人用电话进行挂失时,银行只能帮助进行防范,但是出现损失银行将不会承担任何的责任,其实用电话挂失和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挂失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所以当接到挂失的电话的时候就应该立即将信用卡立刻止付,从而保护持卡人的经济安全。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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