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际法的主权与人权关系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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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发展权利、安全权利、和平权利、良好环境权利等。人权是建立在集体观念基础之上的人的基本权利,人权是集体化的,是人们依照国际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关于上面关于人权的论述,《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都有相关条款进行论述,并且均将人权保护作为其最基本的宗旨。 四、基于国际法的主权与人权关系分析 在《联合国宪章》中明确规定,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必须依照宪章履行义务,从而确保全体会员国在人权方面的权益。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无论是主权还是人权,在联合国宪章的框架下,要想实现这个目标,其前提是各成员国必须依照宪章履行义务,并且各国之间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政;同时,主权国家必须采取各种方法(经济、技术、立法、合作)达到这个目的。这就充分说明人权必须在国家主权的框架内并且通过主权国家的实际行动才能够实现,从而体现出了主权前提下的人权原则。 从人权公约方面来讲,只有主权国家加入人权公约之后,主权国家才会受到主权公约的约束,为了减免主权国家的责任,主权国家即使加入了人权公约,仍然可以提出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保留意见;主权国家还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依法退出人权条约;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一个主权国家受到威胁或者社会处于紧急状态的情况下,还可以按照该条约克减该条约下的相关义务。 以国际法公约的形式对人权进行保护,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责任保护自己的国家公民的人权,都有承担因为加入国际人权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在相关的人权公约中,如果侵犯的人权,都有相关的救济措施。例如,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凡是加入该组织的成员国均可以向委员会提交对另一成员国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指控,委员会在接收到指控的提案后,要按照原则对被指控的国家进行调查,确认被指控的成员国已经求助以及用尽了全部现有适合使用的补救措施,才可以进行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首先要进行斡旋,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基础上依据友好原则进行解决;如果斡旋不成功,委员会要在征得各成员国同意的基础上,指派和解委员会继续进行斡旋,争取能够在尊重合约条款的基础上友好解决。如果仍然不能解决相关争议,和解委员会就应该提出针对本事件的报告,并对事实问题、相关结论以及进行友好解决的种种可行性意见和建议,各成员国在受到报告三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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