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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国核试验案的国际法规则           
浅析法国核试验案的国际法规则

浅析法国核试验案的国际法规则

  一、案情回顾
  1966年到1972年间,法国在南太平洋的法国领土波利尼西亚进行了一些了的大气层核武器试验。1973年,法国申明计划进一步进行空中核试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于1973年5月9日分别在国际法庭对法国提起诉讼。澳大利亚认为法国的核试验对公害及其上空的船舶、飞机的通航造成了严重妨害,且放射性物质导致了公害严重的污染等,极大地侵犯了“公海自由”,请求国际法院判定并宣告在南太平洋地区进一步的大气层核武器试验不符合现行的国际法原则,并命令法国不得进一步进行这种试验。新西兰则强调法国核试验严重侵害了新西兰的领土主权、人身安全、公海自由等三项权利,请求国际法院判定并宣告法国政府不得在南太平洋地区进行核试验。两国并且请求国际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法国政府方面的回应是,它认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法国政府不准备指派代理人,并要求法院撤销该案。1973年6月,法院以8票对6票做出两项命令,指示在做出最后判决以前,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法国应各自保证不采取任何会恶化或扩大提交法院的该争端,或损害对方执行法院可能做出的决定的权利的行动。在口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头诉讼阶段之前和之后法国当局发表过一些值得注意的声明,其中6月10日法国向新西兰事关发出的照会、以及9月25日法国外交部长在联大的发言都引起了法院的高度重视,法院认为法国表达了它在打算在结束1974年一系列核试验之后,停止进行大气核试验。wWW.ybASK.Com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以单方面的行为做出的有关法律或事实情况的声明可以具有创设法律义务的效力。这些声明的效力不需要具有交换条件的性质或此后任何国家表示接受,甚至不需要有其他国家的任何反应。1974年12月20日,法院以9票对6票做出判决,认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主张不再有对象,因此不需要再对此问题做出裁定。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目的是终止法国在南太平洋的确的大气层核试验。
  二、案情剖析
  本案原告两国的诉讼请求,意在创设犹豫核试验所产生的“禁止危险发生的法律制度”。对于国际法的危险责任领域的发展趋势而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从法院的临时保全措施命令中可以看出,空中核试验把放射性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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