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国核试验案的国际法规则 |
|
|
力抛到大气层中,对空间造成污染,这是国际法所不允许的,因为,各国有防止跨界污染的义务,法院的临时保全措施命令可佐证这已是一项新的习惯法规。1963年,一些国家曾缔结了了《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缔约国承诺不在其控制下的大气层、外层空间、水下试验核武器。美苏英三个核国家为该约的缔约国,而中国和法国未签署该条约,因而不受该条约的约束。中国虽然未签署该条约,但在二十世纪80年代末期向世界宣布不再进行空中核试验,法国也于核试验案期间宣布不再进行空中核试验,从而消除了因空中核试验造成的空气污染。 三、争议焦点 本案国际法院的审理正式基础“正在形成中”的精致核试验而保护大气环境的国际习惯法“将来”有使用案件的可能性这一角度出发进行审理的。在新的国际法规则逐渐形成阶段,不能仅仅依据实体国际法规的严密解释进行审判,这正是国际法院的苦恼之处,笔者认为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最终由于法国单方面宣告停止空中核试验,国际法院认为原告过宿舍请求的目的不复存在。事实上原告国的目的是不仅请求法国停止在太平洋的核试验,且要求禁止一核试验。当然,对于今天来讲这已不再成为问题,因为禁止核试验公约已经在南太平洋建立了无核区。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之间如何协调?根据国际法的新发展,各国对其本国自然资源拥有主权,并按照其环境与发展政策行使主权权利,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环境关系中的体现。但是环境问题不受国界限制,一国的环境变化必然对他国乃至地球政体环境有所影响。所以要在整体上保护环境,各国就必须对开发环境资源的活动有所限制,其中也可能包括对相关主权权利的某些限制。国际法院在1973年6月22日颁布的临时保全措施命令中认为:空中核试验引起放射性微粒下降,很可能给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领土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命令法国避免再进行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引起放射性微粒下降的核试验。在此明确指出:各国在国际法不禁止但可自由利用自己的资源时,不得对他国造成重大损害。该原则一方面承认国家关于环境的主权权利,另一方面规定国家关于环境的义务,是国家在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结合。该原则主要是通过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和1992年《关于环境与法杖的里约宣言》体现的。前者这一原则性的宣言对于国家环境法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基于国际法的主权与人权关系分析 下一个论文: 美国对华转基因产品贸易的国际法探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