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黑兰人质事件折射出的国际法问题 |
|
|
德黑兰人质事件折射出的国际法问题
一、使馆法律地位的各派观点 (一) 派遣国领域说 这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顾名思义:一国驻他国使馆直接视为派遣国的领域范围,因而在使馆内发生的任何犯罪应该适用派遣国刑法。 (二)驻在国领域说 国际法院判决认为使馆馆舍所在地并不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在其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应被视为发生在驻在国领土上。同样我国国际法权威王铁崖教授明确批判了西方学者的所谓"治外法权说",认为:在使馆内发生的犯罪,在法律上将认为是在驻在国境内发生的,除非犯罪者享有豁免权,属驻在国管辖。 (三)拟制领土说 根据《维也纳外交公约》的规定:一国驻外大使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派遣国的司法管辖,那么在本国驻外使馆内发生的犯罪,也应适用本国刑法,而使馆属于拟制领土。 (四)主权所及说 该说首先承认各国驻外使馆属于驻在国领域,并且他受派遣国指挥和管辖,其原因在于国家主权。那么该使馆是主权所及之处。该主权"神圣不可侵犯"。 二、本文所持使馆的法律地位观点 (一)使馆及其使馆内人员的权利取决两国的条约; 尽管《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及其工作人员所享有的广泛的特权与豁免,包括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该公约第 22 条第 3 款特别规定:"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WWW.ybaSK.com"但国际法院在国际法院1979年12月15日关于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美国诉伊朗 )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决议中指出"自古以来各民族间在处理领事关系上所建立的不受妨碍的行动准则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mit murder, practice slavery, or to do anything else that would be in conflict with the host's laws."(如果使馆的治外法权在过去是存在的,那么现在就已经过时了。任何一个国家想在另外一个国家的领土上强加治外法权,即使是在使馆上,这也是帝国主义行径。使馆和其内人员对其从事外交事物是完全豁免的,但使馆人员在使馆内并不一定免责。他们可能因杀人,贩 [1] [2]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美国对华转基因产品贸易的国际法探究 下一个论文: 蒙台梭利教育理论在学前教育中的应用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