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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黑兰人质事件折射出的国际法问题           
德黑兰人质事件折射出的国际法问题
卖奴隶,或其他事情触犯驻在国法律)对使馆这样的定位是很中肯的,它既不是神圣不可侵犯,也不是像菜市场可以随意出入。在领事馆上的权利也并非主权豁免权利一样,它只是驻在国处于国际礼让或者国际交往而给派遣国的办公场所。为了国际和平或者交往友好,驻在国可以与派遣国签订一定的双边条约使其享受一定的主权豁免,
  三、德黑兰事件的后续发展
  1996年,美国国会修订了FSIA法案(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许可因恐怖活动受害的当事人诉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同年国会通过了法案授权美国法庭来赔偿恐怖活动受害人的损失。而03年,Roeder诉伊朗共和国一案中,美国上诉法院驳回了当事人要求恐怖活动赔偿的请求。原告诉讼是有原因的,在1984年伊朗被美国列入了资助恐怖活动的国家,而当年1979年Roeder是德黑兰人质的受害人,他代表所有德黑兰人质和家属为原告要求从1979年人质危机获得赔偿。而法院认为不成立的原因是他们曽跟伊朗在1981年2月有过协定,不追究人质一事。此事也算告一段落。
  四、结语
  事实上来说,不能因为贫穷愤怒而去抢银行。伊朗政府对此次事件参与多少不得而知,但是在事后是应该有时间并且有能力解救人质的,而不采取行动,这从另一方面粗暴践踏了人权,尽管很解气,但本人认为"国际和平是一株娇小的幼苗,需要细心呵护"。总的来说,使馆是驻在国领土,使馆权利也是双边协议的结果,这是国际交往发展的结果,是国际礼让的产物,也是最符合现实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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