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优秀宗教文化 促进和谐酒泉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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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佛教文化品牌,带动酒泉市文化、旅游业大发展。同时,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场所建设和管理与打造“特色文化品牌”、“旅游名城”的要求相适应,为我市发展旅游业和文化产业增添和谐因素。以做好旅游品牌为大局,将酒泉市宗教文化与山水文化共同策划、包装、推介。 3.3 整合宗教名胜资源,打造人文景观名牌 控制“宗教搭台、经济唱戏”行为,避免助长宗教热。对与宗教无关的单位、企业或个人违反规定,擅自投资兴建寺庙教堂、乱建露天宗教造像特别是露天大佛等违背宗教政策法规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要合理规划城市老居民区和人流密集区的宗教建筑。开发散落的宗教场所,优化周围环境。深度开发,突出特色,明确主题,不断提升景区文化资源开发的品位,力争打造精品名牌项目。 3.4 尊重文化开发利用的规律和宗教文化自身规律,科学规划,合理利用 在以宗教文化资源为主体和依托的景区开发中要正视景观的历史文化渊源,尊重宗教文化自身规律,同时要注意景区文化资源要素之间的内在协调性,以保护优秀传统宗教文化为前提,以开发利用促继承保护,确保宗教场所的宗教活动正常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宗教文化部门的合法权益。 3.5 培养高素质宗教人才,发挥传承文化的主体作用 一是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培养。努力提高教职人员的宗教学识和文化艺术素养,引导他们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正信正行,钻研宗教典籍,提高学识素养。二是要建立激励机制。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将宗教场所内部摆设、装置的文化艺术品味、文物收藏与保护、名胜解读与展示、教职人员培训、宗教文化研究等列入考核内容,引导宗教场所挖掘和表现文化内涵。三是创造良好氛围,调动宗教界人士的积极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宗教政策,尊重、关心宗教界人士,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创造自养和良性发展的条件,从而凝聚人心,融洽感情。 3.6 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强化服务意识 一是各级政府应本着尊重历史又兼顾现实的原则,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宗教活动场所房地产问题。二是尽快理顺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宗教界的自主管理。三是强化管理职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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