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和意义 |
|
|
分重要。公安机关在依法为行政行为时,应先衡量采取此方式的妥当性、必要性以及法益相称性,在选择最为合适的方式,尽可能避免、或降低行政相对人的损失,进而维护公众利益,并改善警民关系,加强民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比如,警察在人流较大的区域持枪追捕嫌疑人,开枪时候应考虑区域行人的安全,若不顾公众开枪而导致伤及无辜行人时候,则违背了法益相称性原则。 同时,合理利用比例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不恰当使用、滥用强制措施的问题,并为相关的防止滥用强制措施的制度提供现实可操作性。 (三)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程序,一般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和。程序的正当性关乎着最终的结果是否实质公正。其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信息公开。除涉及依法应保密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相应的信息。如,公安机关实行警务公开。第二,听取意见。即要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意见。第三,回避原则。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以保证程序的正当性。 对于公安执法来说,必须遵循行政程序,就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时所应遵循的程序,否则,公安机关将承担相应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责任。可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1)有助于公安机关客观地查明事实真相,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安行政执法的实体公正。(2)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信任程度,促进警民关系的改善。如果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与公安机关就关乎切身利益的相关问题处置过程进行交流和沟通,行政相对人便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声音。同时,互动的过程也能加强社会公众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督,以确保程序的正当性。(3)有利于遏制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现象,防患于未然,促进公安队伍的廉政建设。(4)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因为其程序是根据常年执法经验的基础进行科学总结的,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及合理性。 (四)诚实守信原则 我国《行政许可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机关的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规定了如果行政机关因不诚信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负补偿责任。 作为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行政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浅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权的控制 下一个论文: 试论行政法视角下的《档案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