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权的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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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权的控制
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是保障国家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为确保行政权力既能充分发挥其功效,又不至于由于自身的过度膨胀而威胁和损害个体利益,因而对行政权力的形式予以规范和制约是必要的。然而,法律条文总是有滞后性等不可避免的不足之处,无法包罗万象地针对每一个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事件作出具体的规范。因而,需要一些体现法律基本精神和立法价值取向的法律基本原则,在法律尚未就具体行为作出规定的时候,发挥指导和规范作用,避免使行为处于失控状态或是权利丧失被保障的机制。行政法学大家杨建顺教授认为, “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起初所确立的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就足够了,其他的诸多原则更适合于作为某个特定领域的原则,或者作为两个基本原则的具体构成要素。”“如果说在二分法和三分法之间需要作出选择的话,那么,我宁愿选择三分法。不过,我所选择的三分法中的第三个基本原则并不是应急性原则,而应当是行政公开的原则。”[1]因此,依据杨建顺教授的理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公开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亦称‘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规范、符合法规范,不得与法规范相抵触。”[1]它是现代法制国家所普遍才行的行政法制中的根本原则之一,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对于合法性原则的理解,主要从以下几点考虑: 1.1关于“法”的范围问题 在中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必须遵守宪法、基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Www.YBAsk.Com那么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应该包含在这里的“法”所指示的范围内呢?实际上,2004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已经将规章纳入了“法”的范围。而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从法律规范的多层级性着眼,应当将其纳入。当针对行政系统整体探讨依法行政问题时,所指向的“法”就只能限定在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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