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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权的控制           
浅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权的控制
宪法和狭义的“法律”层面。
  1.2合法性原则中的“法”应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
  合法性原则中的“法”也应该包括程序法,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常容易被忽视。然而,行政行为合乎程序法要求,是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无私的必然要求。实际上,现代行政程序法中已然存在许多制度设计旨在为保障行政主体正当、公平履行其职权。例如: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回避、职能分离以及做出对私人不利的决定时应当承担说明理由的责任等制度,为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提供了支撑。
  1.3关于权责统一的要求
  权责统一,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违法的行政活动将可能被撤销或者被宣布全部或部分无效。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违法的行政活动也可能被确认为有效,这在日本行政法上被称为“事实判决”。这种对违法行为的确认主要是考虑到撤销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影响,即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违法行政行为的效力将不会被撤销,只是相关的行政主体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1.4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应急性原则可以作为合法性原则的例外情况。即在某些紧急情况下行政主体采取的某些非法定行为将被视为有效。例如,在战争、自然灾害、流行病变等情况下,在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做出的一些法律未授权甚至是违背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也会被视为有效。这体现了合法性要求对公共利益的让步。但这种例外本身是通过法律授权来实现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也体现了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行政权力涉及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方方面面。如何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如何维护行政权的权威?如何使现代国家合理实现其统治机能?这些都不是能够放任行政权自行解决的问题。只有在法律的授权和规范下,明确行政权的权利范围、行使方式、违法责任承担等,使行政权能够在既有的框架下合理公正地发挥其作用。是权力就有无限膨胀的欲望。行政权作为一种权力,由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因而相对与行政主体而言,行政相对人处于相对弱势的

地位。如果行政权再被滥用,那么将很可能侵害到个人的权利。因而,需要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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