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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权的控制           
浅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权的控制
权力的行使加以某种制约。此时,合法性原则将行政行为制约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作用便体现出来了。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制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决定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合理性原则产生的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一定的控制作用,既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正确适用的要求,又是对不正确适用甚至是违法适用的判断依据。合理性原则对自由裁量权的要求主要涉及妥当性、必要性、以及比例性三个相关联的具体原则。
  首先从妥当性原则来看。妥当性原则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是恰当的,合乎情理、符合实际情况的,不能超出法定的目的。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需要,为了达到某种社会目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能背离法定目的,否则将践踏立法的初衷。[2]例如追求私人利益、恶意报复等。当然,妥当性要求还包括,对相对人施加的手段,应该是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达成的。如,责令不会开车的人开走违章车辆是事实上不可能完成的行为。因而应被排除在妥当的行政行为之外。
  其次,从必要性原则来看,必要性原则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所采取的手段应该是最温和的,侵害最小的。所谓“杀鸡焉用牛刀”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应该采取影响较小的行政手段,或者以一些非行政行为的手段,予以解决。这样可以既提高行政效率,又能够避免假公济私,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再次,从法益的相称性原则来看,实施的行政行为所能够获得的法益,要与所采取的手段相适应,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以获取实际上很小的法益。在保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要能够有效地发挥功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3.公开原则
  在许多法学著作中,并没有把公开原则纳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杨建顺教授单独将其罗列为一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的考虑;第一,公开原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许可、处罚、征收、强制等几乎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领域。将其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构架,既符合了“基本原则”本身的属性和功能,又使其他相关领域的特别立法可以省去这方面内容的规定,起到了节约资源和立法便利的作用。第二,从理论研究和立法实务来看,公开制度支撑着合法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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