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认定专项审计若干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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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薄弱,一般会与研究院、高校等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与其签订相应的委托开发合同或合作协议。注册会计师需分析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判断是否真的为委托外部开发而形成的成果样品,项目成果是否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研发活动费用与非研发活动费用相互混合,部分高新企业的研发费用有很大部分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中列支。部分企业虽然在管理费用中设置了二级明细科目,但未能按研发项目设置明细。 部分申报企业研究费用的核算没有以研究开发活动为立足点,未以各个研究项目为切入点进行明细核算。财务人员只是秋后算账,按当期实现收入的一定比例胡拼乱凑,核算出的研发费用未能真正反映企业的真实研发活动。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都涉及高新技术的识别。注册会计师不是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家,《审计指引》为此做了如下规定:(1)恰当界定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具体范围是申报企业的责任。(2)申报企业技术负责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共同签署《管理当局声明书》。但《审计指引》也规定,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应当清楚地说明向具体审计领域调配的资源,包括就复杂的研究开发项目技术问题利用专家的工作。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在确定高新支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中列报的产品收入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领域的收入,注册会计师在审查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经过立项,明细表中的收入是否与立项项目的研究开发项目相互对应。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申报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不一定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列举的项目名称完全一致,收入明细表中列报的收入产品名称与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完全一致,上述事项均较难识别,在利用专家工作时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在进行专项审计中应及时取得项目立项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知识产权的专利证书等相关资料,重点关注申报企业是否以研究开发活动为立足点,按研究开发项目为切入点,以研发费用归集为关键点。同时根据指引,界定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企业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对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和高新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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