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企业改制毕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资产出让,在国有企业发展历程中曾经物化了大量的经营者、技术骨干和干部职工的辛勤劳动。实践中我们发现,产权市场化交易中的价格确认机制、经营者选择机制与原国企经营者素质好坏有矛盾之处,一些素质好的经营者,苦心经营、无私奉献几十年,将一生都奉献给了企业,使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为企业积累了大量的净资产,自己的原始资本积累却不多,因而很难在市场化竞争的转制中取胜;相反,部分经营不善的企业由于净资产较少,加上某些素质不高的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已经完成了原始资本积累,或者他们已通过减少资产的吸引力(降低资金流动性、减少销售或利润),在防止接管方面已做好准备,反而容易取得转制企业产权。这种现象存在,即“公平”与“公正”之间矛盾的存在,对稳定现有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负面影响较大。而且职工往往对后一类经营者意见较多,容易引发上访等影响稳定的举动,反而会影响改革效果。
(三)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性要求与市场化改革推进的矛盾。我国国有资产由1952年的200亿变为现在近7万亿,不到50年的时间里提高了200倍。国有资产的巨大积累,包含着广大劳动者的劳动贡献,所以,国家、企业实际上对那部分职工负有“隐性负债”。因此,国企改革应实施“两个置换”,一个是“产权”的置换,一个是“身份”的置换,这两个置换实际上是解除两个“无限责任”,一个是解除国家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就是企业改制;另一个是解除国家、企业对职工的无限责任,就是进行职工身份转换。只有解决了这样两个问题,特别是突破了国企职工的“国有”身份向“自然人”转变,企业才能真正进入市场,进行资产处置。有的地方国企改革工作准备不足,在未经职代会讨论、未向职工通报情况、未落实好职工身份置换和安置工作就草率出售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断引发职工上访事件,从而影响了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的发展,其主要问题就出在工人与国企的“捆绑式出售”。因此,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实施国企产权改革,政府都要从中拿出一定量的资金,用于置换职工身份,对于历史上的这种“隐性负债”先有一个了结,使职工全部进入市场就业。这种做法虽然加重了国家的运作成本,但能缓解当前发展中的压力,还能为企业资产重组、产权交易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市场优化配置的运作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产权交易价值。也只有这样,改革才会义无返顾地走下去,不会出现反复。
三、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化应坚持的原则
近几年来,各地都在探索建立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试行拍卖、招标等的改制方式,把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置于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督之下。浙江省绍兴市自去年开始国有企业改制实施了产权竞价出让,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共竞价出让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经营权67宗,成交金额1.54亿元,资本增值一倍以上。其中对一宗评估净资产为500多万元的交通建设企业产权出让,经过周密策划并采取公开的交易方式,使被转让的资产的价值增至1 800万元,国有资产增值两倍以上。又如深圳市对一宗评估净资产为8 987万元的股权转让,经过周密策划并采取公开竞拍的市场化方式,使被转让的资产的价格增至2.905亿元。实践表明,采取资产公开竞价出让的方式实施企业转制确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能有效消除 “定向转制”的弊端,社会对此反映很好,称赞为“阳光下的交易”,从而实现了“三个满意”,即群众对公开、公平、公正的操作方式满意、政府和委托方对资产得到有效保值增值满意、受买人对竞买成功带来的清晰效果也感到满意。
国有企业产权市场化运作,不仅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而且也是一项操作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根据我们的调研、研究与实践,我们认为必须重点把握好资产评估、公开方式、程序操作、国资监管等关键环节,做到“四个坚持”:
(一)坚持科学的资产评估与确认。国有企业在实施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经营等活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这是1991年11月国务院第91号令中明确规定的。即使在资产公开竞价出让的情况下,竞价底价的确定,仍需要以科学的资产评估为依据。目前,资产评估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投资成本法,即从投资方面来确定资产价格;另一种则是从资产的收益上来确定资产价格,称之为资产收益法。上述两种方式,前一种属于计划经济的方式,我国目前使用的主要是这种方式,这种资产评估方法弊端甚多,特别是难以在评估中体现企业盈利能力、产业前景、无形资产等;后一种则比较接近市场经济的方式,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方式,但仍未能完全有效地反映市场需求。为了使资产具有可交易性和流动性,就必须更多地采用后一种方式评估资产,并尽可能在市场中实施产权交易,只有这样,才能使产权交易更科学、可靠。此外,为消除原企业经营着利用职权、采取各种手段人为地制造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可在静态的资产评估的同时进行动态的经营业绩审计,使能更全面地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有些地方规定在资产评估确认前必须要进行公示,也是一种排除干扰,防止资产隐匿、低估的有效手段。
(二)坚持公开的市场方式进行产权交易。公开化、市场化是保证企业产权交易公平、公正的前提。首先,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的市场方式进行,杜绝幕后不正当交易,目的是通过公开的竞争,实现资产的价格实现最大化。绍兴市政府明文规定企业改制凡是能经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解决的,一律不得采取其他方式,不宜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其次,要鼓励放开搞活后的企业及其投资主体,加强与产权交易机构的联系,以便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参与竞争。第三是各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所属企业产权转让的审批、企业评估、交易底价确定等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营私舞弊搞幕后交易、非法侵占或故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等造成信息不对称而使国有资产在转让中流失的行为。
(三)坚持依法管理和程序操作。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整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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