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债市场化改革中的行政管理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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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市场化,其实质就是在国债运作中引入市场机制。同时,可以在国债市场化改革中渗入行政管理,它与国债市场化改革方向并不相违背。通过对三类行政管理的具体分析,以期对我国国债市场化改革中的行政管理有个正确的认识。 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发行率采取行政管理,恐怕许多人俄感到迷惑不解了。因为从理论上推证,国家对企业直接融资实施行政情况,如辨证地思考,又会发现这类行政管理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为,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新旧体制的冲突,运行机制的不规范,都要求我们正确地对待行政管理,善于运用行政管理,弥补新旧体制过渡时期和市场机制自发运行的初期,可能产生的缺陷。当然,这种行政管理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根本不同,它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为消除经济生活中因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和不成熟,而可能出现的扭曲现象和不规范行为,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平稳建设,积极创造条件的行政管理。所以,在条件成熟之前,暂时还不能放弃这类行政管理。例如,国家规定,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政府不仅对每年的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有规模限制,而且对企业发行的各种债券有利率限制,这是企业和银行提供现金管理的便利。单位从总体上讲是赤字单位,作为资金需求者,其所需购买金融资产,目的主要不是而且不应是投资牟利,因此,企业需要的金融资产主要是作为二级准备的短期国债.一旦企业有临时现金结余在确定其预期现金流量后投资于短期证券获取收益。LOcaLhoST同时,也满足其他实体的临时现金需要。企业在发生季节性、流动性,有时甚至是难以预计的短期现金需要时,有国债流通市场调节,这就减少了资金临时周转不灵的风险,并使银行和企业能用自有资金作较长的安排。这样一来,国债流通市场就对投资的整个经济的稳定起了促进作用。但是,限制国债转让就会消弱国债流通市场的功能,从而减少对国债持有者的吸引力,加大了国债投资者的风险。如果国债到期又不能兑付,那么企业投资国债的资金就如同不能增值的“死线”致使企业的短期资金被国债长期占用,企业的赤字缺口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持续扩大,企业为维持一定速度的经济增长,为填补国债占压的资金,企业要么依靠银行贷款的增加,要么要求国家放松对企业直接融资的限制。如中央银行不能顶住企业和专业银行的压力,其结果,很可能是社会货币的超量供给,引发通货膨胀和总需求的过渡扩张。 因此,我们认为对单位持有的国债既不兑付又不允许上市转让的现状持谨慎态度。鉴于目前利率水平不断持续攀升以及单位持有国债中相当一部分的发行利率比个人购买的国债低40%~50写的事实,短期内上市文易确有困难。可考虑暂行推迟单位持有国债的兑付,等市场利率平稳或呈下降趋势时,允许其上市交易,流通性和安全性及税收待遇均居上乘的国债,收益率低一些,也仍有吸引力。也可考虑在利率较低时,财政采取以新换旧的方法把这部分债券的本息折算成低水平利率的新债券,并继续单位持有,但允许其上市转让。这样,单位持有国债的兑付既不会产生挤兑,增加财政负担,又解决的一部分国债不能上市交易影响国债债信和流通的问题,扩大了流通市场的交易规模。上述分析表明,尽管国债市场化要求在国债运行机制中引人市场机制和市场力量。但是在一个长期处于计划、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中央集权国家内,较短时间要实现由计划机制到市场机制“质”的飞跃是不可能的,完全由市场的功能实现资金要紊和合理配置也不太现实,这就决定了中国国债市场的深化过程会出现一些非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在市场形成的不同特点,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中国国债市场运行机制的特征一在应用市场力量引导国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的运行机制建立和成熟过程中,应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弥补现有体制的缺陷克服银行体制和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改革滞后产生的制约因素。由此看来,行政管理不但没有阻碍国债市场的深化和运行机制的建立,相反,它是市场经济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的内在组成部分,它是国债市场化改革的催化剂和稳定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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