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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会计准则下“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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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会计准则下“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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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相关内容在新企业的相关企业已发生尚未支付的负债,它符合“负债”的定义,新会计准则下,可计入“应付利息”。因该费用的受益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故计提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应付利息”;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等、贷记“银行存款”。 2.对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预提的租金和保险费等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南”规定中要求,不再对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进行预提,而是在实际发生时,根据支出能否“资本化”,即能否形成固定资产价值,进行相应的处理:不能“资本化”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可以“资本化”的则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而对于当期应付未付的租金和保险费,由于其性质是“应付款项”,理应归入“应付款”一类的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但为了与购买商品、外购劳务所产生的应付款项区别开,则要求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处理,即每期根据本期应承担的义务,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 除前面的“预提费用”以外,企业日常业务还有些计提费用。如按照税法要求,除坏账准备金以外计提的其他准备金,比方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短期和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这些费用,都不得在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能据实扣除。因此要求多数中小企业对准备金一类的计提费用平时不予计提,只有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才进行账务处理。 此外诸如,工会经费、坏账准备、银行贷款利息等费用,一般也不预提,若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时,要按规定在税前扣除。LOcAlhOsT 由上所述可见,在新会计准则下,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核算内容并不是全部取消,而只是把一些不合理的、难以预计受益期间的待摊费用和随意提取的预提费用取消了,或者说,真正存在还需待摊或预提的一些费用的会计处理在新会计准则下更加规范了。个人认为,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理解,既比较符合新会计准则规定的要求,也与权责发生制等会计基本原则的要求比较吻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于小镭.新企业会计实务讲解.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01. [4]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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