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下,他们会被淘汰出局。这样可以使消费者及时获得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相关信息,做出理性判断。
4.赋予药事法律争端裁决权
综合管理理论认为:如果政府监管计划中政策选择因素强一些,那么,监管更多的是一个精密细致、理性计算的过程(而非市场化的公共选择)的结果。而药监局管辖的事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一般法官缺乏这类专业知识和能力。若通过法律程序赋予药监局行使此项裁决的权力则会减轻不小的难度,还能进一步加强该部门的监管力度。
当然,我们在应用这些理论的时候必须注意到药品市场的独特性:药品市场虽同属竞争性的市场,但因其自身关乎生死和成本巨大的基本特点决定了政府对它不仅限于制定规则,维护竞争秩序,
还须将监管渗透于从研发、生产、上市,直到销售的各个环节。比如,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监管既是为公众负责也是在保障药品研发的投资收益。因此,可以说药品市场监管的目的既不应单纯地去维护公共利益,更不可成为服务于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应是实现利益兼得,确保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得到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7-159.
[2][美]理查德•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与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475-476.
[3]孙玉国.对药品监督管理的反思[j].卫生软科学,2008,22(5):350.
[4]钱江.中国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思考[j].药品评价,2006,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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