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明显缺乏理性的客观化和绝对的人际目的的联合性,反之,西方的清教将所有这一切都客观化了,转变为理性的企业和纯粹客观的经营关系,并利用理性的法律和契约代替了中国那种原则上万能的传统、地方习惯以及任人唯亲。这种差异也是现阶段中国私营企业和西方私营企业的差异。中国的家族文化,传统讲究家族利益高于一切,家族事业、家族利益“子承父业”,外人通常无资格分享;讲究“内外有别”,按照与所有者亲缘关系把员工分为“自己人”和“外人”,在利益分配、信任程度、奖惩等诸多方面采用不同的标准;讲究“家长制”的管理作风,把企业视为一个大家庭,而企业主就是大家庭的家长,在企业管理中体现为企业主对员工的不民主,企业主个人控制一切,企业主说的话就是规定,管理缺乏科学性,具有很强的随意性;重人治轻法治,许多私营企业没有建立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就是有制度也往往是流于形式,企业主通常根据以往的经验、个人的好恶来处理企业事务,用人上“任人唯亲,任人唯顺”。这种文化观念冲击着理性的法律和契约精神,使企业主难以摆脱专制式管理方式。
(6)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调节机制存在不足。我国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调整主要是微观层面上采用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即通过企业与员工在书面契约和心理契约两方面达成一致确定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调整模式首先是假定企业主能够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尊重员工的权益,具体操作过程则由企业主单边控制。私营企业主往往只抓住单边控制,而并不按假定办事。其无视相关法律法规,不尊重员工权益,我行我素,随意加班加点、延长劳动时间,随意克扣、拖欠工资,随意打骂、解雇员工,往往不会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干涉和处理,即使有干涉和处理也是很轻的,其违法违规成本很低。在企业内部又缺少代表员工自己利益的组织—工会与之抗衡。这也是促使许多私营企业主对专制式管理十分迷恋,乐此不疲的原因之一。
(7)地方政府过分追求经济增长目标助长了私营企业的专制式管理。长期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往往把“招商引资”、追求经济增长指标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目标,因而在对待私营企业侵害员工权益这一问题上存在误区。地方政府担心管理私营企业的侵权行为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甚至有人认为,私营企业员工权益受侵犯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代价,担心加强对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监管,会导致私营企业主资本转移、异地投资,影响本地的gdp、税收和出口等增长目标的实现,进而影响其政绩考核结果。由于这种利益目标的驱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对私营企业的侵权行为采取不作为或作为不足,睁只眼、闭只眼,甚至多方庇护,这也使不少企业主的专制式管理有恃无恐,变本加厉。
2 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1)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用法律制度限制各种专制式管理方式的形成和发展。2007年我国相继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对私营企业也应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要求其严格遵守。同时还应颁布实施一些重要的单行法如《劳动关系法》、《劳动标准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工伤事故赔偿法》和《疾病与残疾保障法》等,以形成完整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律体系。要改变“重原则、轻操作”的状况,在条款内容上尽可能具体,且有可操作性。由于各地专制式管理的严重性及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各个地方应根据各地私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地方法律法规,实现劳资关系调整上真正的有法可依。
(2)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树立科学发展观。各级政府要改变单纯追求经济增长指标的观念,摒弃依靠廉价劳动力为代价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有关部门在考察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时,着眼点应放在质量上而不是数量多少。对私营企业也应该有“精品”意识,鼓励质量好的私营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引导其走现代企业制度的道路,通过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实现在市场竞争中持续发展。对无视法律法规,热衷于专制式管理而侵害员工权益的质量差的私营企业,则应采用相应措施限制其发展,在审批发照、年审、资金融通等方面严格把关。要改革公务员政绩评价标准,树立改善劳资关系是改善投资环境,降低社会成本,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新思维,强调私营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3)加大对私营企业劳动监察的力量和力度。在劳动关系处理方面,现阶段尤其要强调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劳动保障监察是我国政府干预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途径,是保障相关劳动法律得到实施的重要手段。国际上一般按5000--10000职工配备一个劳动监察员,我国配备明显不足,尤其在地方基层。各地可根据本地私营企业发展情况,增加劳动监察力量,增强劳动监察力度,也可建立兼职的巡查员队伍,定期对私营企业劳动关系日常管理监督,对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该处罚的应坚决予以处罚。完善劳动监察制度,提高劳动监督效率,是目前解决劳动关系失衡,制约专制式管理方式发展,加大政府作为的重要手段。
(4)健全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企业三方协调机制,指在政府劳动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由企业行政和企业工会就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条件、企业发展、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等问题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协议——集体合同的签订,以此来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利益。在三方协调机制中,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私营企业工会主体缺失,其一表现在工会组建率低。2005年全国注册私营企业430万户,私营企业工会39.5万个,组建率不到9.2%;其二表现为已组建的工会组织缺失独立性。私营企业工会领导成员往往由企业主“圈定”,形成企业主控制或操纵工会现象,失去工会应有的作用。由于许多私营企业规模小,政府相关部门首先要积极探索新的组织形式,发展跨企业的区域工会、行业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其次要以推进私营企业工会直接选举为突破口,培育工会的独立性、集体谈判能力和工会干部素质,同时推进集体谈判制度和集体合同的实施。
(5)应重视私营企业以及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帮助私营企业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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