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和谐社会中政府与社会的功能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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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垄断深恶痛绝,但人们却对政府的垄断行为习以为常。在政府活动中,部门间的合作是非常重要的,竞争往往使政府的宏观控制变得困难。但是,在社会服务领域,竞争却是必须的,它能节约成本、创新强化核心能力、适应变革、增强效率、满足顾客需求,提升顾客满意度。竞争能给整个社会注人活力,虽然竞争并非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但它却是打开束缚政府枷锁的一把钥匙。 第五,转变驱动机制。主要是转变政府行为的内部驱动力,即用“有使命感的政府”取代“规则驱动的政府”。大多数公共组织被其规章制度和预算所左右,他们制定出无数个规则来防止可能出现的错误。每当事情出错,他们又习惯地制定出更多的规则。一定的规章制度固然必要,但如果规制过多就会使政府的行动像个蜗牛,难以对瞬息万变的环境做出反应。改变内部驱动机制的关键是要将庞大的机构分散成较小的部分,每一部分设定相对单一的责任目标,然后界定其权限和预算,授予其自主管理的权力,并强化绩效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实行结果导向。 2完善社会三大部门的平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所谓社会三大部门是指企业内部的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社会性的斗争必然导致社会发展不和谐,企业内的管治冲突必然导致企业发展不稳定,为什么会经常的革命、革命再革命,内部冲突、冲突再冲突,就是因为权力在里面起作用,权力因素起很大作用。 权力制约是指对权力主体、权力运行及其后果予以监督和控制,以防止权力滥用而对人民权利造成危害。国家权力必须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国家权力行使的自由裁量不得侵害公民权利,最终要达到国家权力回归人民。locaLHoST有学者认为,防止公权力滥用,要用法治手段来制约权力,并体现在“立法明示、司法校正、宪法审查”三个层面。因此制约权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实施和体现: 第一,立法控制。立法权通过制定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宪政民主理论要求公权力的行使不得违背人民的意志,即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我国立法权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对公权力的控制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法律要以明确的规范,确认各权力主体行使权力和职能、范围和运作程序,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逾越和无序运行。 法律所规定的和确认的各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职能、范围和运作程序,是各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法定依据。任何公权力的行为,都应有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行为都是无效行为。其二,涉及权力行使的立法要清浙具体、科学严谨,尽可能减少权力真空、权力漏洞。同时,要对权力的权限进行合理的限制,防止任意扩大权力的自由裁量范围。其三,明确权力主体的责任。在确定权力的同时,明确其应负的责任,使权责成为一个完整不可分割的整体,使握有权力的人都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司法控制。和立法权、行政权相比较,司法权具有很独特的地位,它是实现法治的一道重要防线,主要是通过对公权力进行司法审查的方法以纠正违法的权力行为并对由之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补救。“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正式确立于1989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加以规范”。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不仅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而且有效地规范了权力的行使。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立法司法审查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作用。所以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修改《行政诉讼法》刻不容缓。 第三,监督控制。“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一社会主体贯彻法律为目的对其它主体行为所进行的干预”。在一个民主的国家,对权力监督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从监督权力主体的角度,可分为国家权力监督和人民民主权力监督。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一要建立宪法审查制度,二要畅通人民民主权力监督的渠道。所谓违宪审查,就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进而决定违宪无效、合宪有效的一种宪法监督行为。通过这样的一个宪法审查机制,可以否决或撤销那些同宪法、法律相冲突的权力性决策和行为,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最高效力。畅通人民民主权力监督的渠道,就是保障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及公民依据宪法所赋予的广泛政治权利对任何层次的权力能够进行直接的监督。同时,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及公民的各项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和谐是相对的、具体的、历史的,不是绝对的,不可能一跋而就。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谐社会建设有不同的具体目标,有不同的需要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也需要不断的创新。构建和谐社会是从根本上体现人的主体地位,从法的意义上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国家和谐共进,从现实的基础上实现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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