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于企业性质的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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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企业性质 eva 论文摘要:目前对于什么是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尚未达成共识,本文通过对企业性质的分析进而确定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剩余最大化。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还未就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达成共识。本文试从企业的性质着手,谈谈对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几点看法。 一、企业的性质 传统的新古典企业是赢利的,工人、债权人的固定支付都得到满足,可以说,只要股东和经营者能够得到正的剩余,那么工人、债权人等固定索取者的利益是可以自动实现的。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在正常状态下,现代企业的所有者是作为“联合企业家”的股东和经营者,股东向企业投资永久性非人力资本,选择与监督经营者,经营者享有剩余控制权,从事企业的日常管理,而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则由股东与经营者分享,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应该是企业剩余最大化,那么,现实中如何衡量呢? 二、可操作性和社会责任与财务目标 1.可操作性问题 我们基于企业的性质,把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定位于企业剩余最大化,考虑企业剩余最大化的操作性及eva的本质,我们应用eva财务管理系统来评价财务目标,而且在上文中我们也分析了,企业剩余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和eva是不矛盾的,从本质上是统一的,这样做使得企业剩余最大化的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务基础,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理论和实务的完美统一。 2.社会责任问题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合同)的组合,企业是应该遵守社会责任的,而且社会责任也包含在这一系列契约之内,但是是否应该在财务管理目标中考虑社会责任呢?这里应该明确企业和国家的关系,国家的任务是提供制度安排,合理界定产权,在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企业的社会责任是自觉或半自觉遵守的,因为在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不履行社会责任是有成本的,如果产权明确,企业是不会任意违约而不顾违约成本的,但我们不能寄希望于企业来解决社会问题,它不是社会福利制造商,他所关心的是经济利益,所以在有效的制度安排下,是不用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的,既社会责任不应该包含在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之内。LOcalhoST只有通过制度安排将社会责任是否履行同企业利益联系起来,将是否履行社会责任作为约束条件,才能解决社会责任问题。 企业是一系列不完备的契约组合的性质决定了企业正常状态下是“联合企业家”的企业,这又决定了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剩余最大化,又因为eva所特有的优点,使其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天然评价指标。也许“企业剩余最大化”不可能尽善尽美,但eva弥补了这些缺点,是个可操作的概念,要求经理“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服务”也可能导致经理无所适从,到头来还是无的放矢。把企业剩余最大化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不仅反映了目标主体的要求,而且技术上也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李心合.关于财务理论若干问题研究[j].财经研究,2002(1). [2]谢德仁.企业剩余索取任志能权:分享安排与剩余计量[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90-98. [3]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j].经济研究,1996(6). [4]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分配-代理关系——兼评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观点[j].经济研究,1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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