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侵犯法律的行为,我们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那么对方辩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难道不是和你们不执行委屈服务是自相矛盾吗?
(反方)答:显然对方辩友犯了一个概念性错误,我们反对委屈服务,但更提倡文明服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文明服务的基本内容。但当个人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不应该委曲求全,轻言放弃,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因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权是不可侵犯的。请问对方辩友你们提倡的委屈服务岂不与法律背道而驰吗?
(正方)答:刚才我方一辩已经回答了委屈服务也是维护法律尊严,并不是背道而驰。我们提倡委屈服务并不是要我们放弃尊严,放弃权利,作为企业的一名员工,企业的利益高于一切,而对方辩友却为何一再强调个人利益与个人权利?
(反方)答:我们是在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为了自身利益,而放弃企业利益维护自身权益和维护企业利益是相辅相成,维护自身权益,是为了更好展现个人品质,展示企业风采,维护企业形象。请问对方辨友,作为单位是不应该理直气壮地帮助职员维护合法权益?
(正方)答:企业应该维护员工合法利益,但员工更应该积极地维护企业的利益。刚才你方辩友提到“人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我们要给那些犯错的人、不文明的人一个改过的机会,你们的行动是什么呢?是忍辱负重、委屈服务吗?这岂不是认同了我方的观点了吗?
(反方)答:给人改过的机会是多种多样的,我们以何必选择委屈服务伤害自己呢?我们可以通过询询善诱,法律警醒等手段!请问对方辩友,“人本意识”的提出,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委屈服务一味退让丧失尊严,符合“人本意识”吗?
(正方)答:“人本意识”难道只为自己不为他为人吗?
(反方)答:当然是要为他人,但是要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牺牲自己的人格尊严来委曲求全,也有悖于“人本意识”!请问对方辩友,侵犯公民人格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委屈服务客观上纵容了他人的违法行为,这样的委屈服务难道是合法的吗?
(正方)答:委屈服务虽然有可能对企业员工的个人利益造成了损害,但我方多次强调委屈服务本身并没有要求我们遇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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