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生活的调查,加之,在改革开放、人口流动频繁的情况,往往罪犯假释后仍需要外出打工谋生,对其假释考验期的考察根本无从落实。因而外省籍罪犯的假释极为有限。
二、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减刑、假释案质量与社会效果
监狱、法院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减刑、假释制度的正确实施,推进司法公正。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原则,监狱、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严格执法程序,确保减刑假释的案件质量。
监狱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过程中,首先要搞好对监管民警的法制培训工作教育,监管民警熟练掌握减刑假释的法律规定、工作规范及其监管业务知识,为监管民警承办减刑、假释案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知识保障。其次,要加强对监管民警的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广大监管民警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着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公正对待每一位罪犯。同时,事事处处体现司法公正,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袭与干扰,勇于同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等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保证减刑、假释制度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再则,监狱部门要组织精干警力,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三大现场的具体要求,结合每种服刑罪犯的实际情况,在现行对罪犯考核记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科学、具体量化,便于宏观考核计分,以杜绝监管民警的主观随意性。第四,建立考核计分公开制度。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监管民警要实事求是的对每位罪犯进行考核、计分。落实对罪犯的奖励措施,公开评选劳动积极分子,公开考核计分情况,接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监督、举报,以畅通服刑人员及其亲属不服考核计分、记功,报请减刑、假释的申诉渠道,并予以及时受理、查证、答复。从而让服刑人员真切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促使其积极改造、弃恶从善、回归社会。
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首先要严格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监狱(包括看守所)呈报的减刑、假释案件后,首先进行书面审理,具体是从实体、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理,发现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立即退回呈报单位,并将退回的理由分别告知呈报单位和驻监检察部门,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供依据。其次,对于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改变局面审案的方式,主动邀请人民检察机关的有关人员一同深入监区走访调查,收集、核对呈报减刑、假释罪犯的实际表现情况,对罪犯的改造情况进行实质的考察。对于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等暴力犯罪分子进行减刑、假释审理时,应当征求受害人,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意见。使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过程真正成为一个普法过程,一个教育挽救的过程,一个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再则,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在一定时期内,在监管部门进行集中审理,一次审理多起,让减刑、假释罪犯参与,其它服刑人员可以旁听,使减刑、假释人员自己比较、互相比较。如此,既保证了案件的公平、公正、公开。又让服刑人员受到法制教育,触及灵魂,使其增强教育改造的自觉性,同时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三、检察机关加大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法律监督的力度,保障法律正确施,增强教育改造罪犯的社会效果。
(一)增强宏观指导,强化日常监督。根据《宪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职责的是人民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应当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第一,要突出监督工作重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应当以发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违法问题为重点,全力查纠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存在的徇私舞弊、执法不廉、执法不公等不当执法行为,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驻监检察部门的全部工作都要突出这个重点。考核、评价驻监检察工作,都要以此工作效率、社会效果等作为主要依据;创建规范化检察室,实行驻狱检察工作公开,确保监督到位。
第二,要强化驻监检察官的工作责任心。检察人员要正确理解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责、任务,自觉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决不能放弃职能、明哲保身、不讲公平、不讲正义。不依法办事、不严格执法,以求得与监管机关及其民警“和气共事”、“和谐相处”。要正确把握社区矫正与减刑、假释的联系与区别,决不能因此而弱化监督,以至被监督机关放宽减刑、假释条件,降低减刑、假释标准,把不该减刑的减刑,不该假释的假释,不该出监的出监,损害法律的尊严。决不能对减刑、假释执行中的违法现象视而不见、察而不纠,公然不作为,致使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大大降低。要履行监督职责,运用法律武器,本着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敢于纠正一切不当执法行为。
第三,检察官要深入监督场所察实情、掌动态、彰显执法公正。有的驻监检察人员存在浮、浅、泛、松的问题。所谓“浮”,就是派而不驻,驻而不察,即使驻在监狱也不进监区,不深人三大现场,不掌握罪犯考核计分情况和奖惩情况。所谓“浅”,就是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仅仅停留于了解是否公示减刑、假释罪犯的名单,书面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以及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起始期限、间隔年限、减刑和假释幅度等。所谓“泛”是指检察官既使列席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也是在会前审阅有关材料,对监狱集中成批提请的材料,往往是大致翻阅一下,使会前审查流于形式,成为例行公事办手续。所谓“松”,就是对程序上的问题关注不多,即使发现问题也没有严格把关,更没有深究细查。相反,监督民警因滥用职权而受到法律、纪律追究的案例证明,往往程序上的执法不规范的背后隐藏着徇私舞弊行为。因此,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进行检察监督,检察人员必须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勉工作,始终保持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保持高度的职业敏锐性和洞察力,以对法律负责的精神,严格审查呈请减刑、假释材料,实体与程序并重,深入监区服刑人员中了解情况,发现减刑、假释工作中的任何不当执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切实实现执法的公平正义,彰显执法公正。
第四,要严格执法。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作为检察官,一定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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