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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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准绳,而不能以习惯性做法为标准,特别是在所谓“习惯”与法律规定抵触的时候,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必须严格遵守,决不能对不当执法行为视而不见;对于违法报请裁定减、刑假释的,不论是违反实体法,还是违反程序法,不论是发生在报请环节,还是发生在裁定环节,都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二)切实履行驻监检察工作职责,提高减刑、假释案件质量 第一,要大力倡导并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官要通过勤奋工作让所有服刑人员深切感到检察官无处不在,服刑行为受到检察监督,大墙内人权得到法律保护;检察官要主动与服刑人员的亲属及所在单位联系,同时做到让所有服刑人员的亲属可以随时联系上检察官,以便及时提出申诉、控告、举报;让所有检察室人员真正懂得监督什么,怎么监督;让所有监管干警真切感到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保护。驻监检察人员视野扩大到应有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监所,还要关注法院以及对假释罪犯的考验、监督工作;在规范中创新,在创新中规范。 第二,要真正做到驻监检察工作经常化。检察官不能驻在监狱却只坐在驻监办公室中,一定要经常深人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深人到刑罚执行活动的各个环节,深入到监狱工作的各个方面,全面掌握监区及服刑人员动态,为检察监督收集第一手资料,为监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要积极推行检察工作措施信息化。既要实现与监狱监控网络的互联互通,也要实现与监狱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以便在审查减刑、假释材料时核对,揭露、证实有关人员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确保减刑、假释案件质量达到法律要求,使减刑、假释制度准确实施。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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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总结: 在爱民实践活动中要做:七型民警 下一个总结: 如何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及提高水平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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