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构成对其他物品的无权占有;二是对非本案当事人,如其近亲属、打工仔、老板的物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构成对其他权利人物品的无权占有;三是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过程中未能小心谨慎,对当事人的物品造成损害;四是没有妥善保管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造成物品毁损,甚至私分、挪用涉案物品,构成对权利人物权的直接侵害。
在现实中曾经出现这样的负面例子。某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在查处一宗无证运输案件时,由于承运人把卷烟夹杂在酒品中一起装运,稽查队员必须搬开酒类物品,才能对卷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这本是专卖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但是由于稽查队员未能小心谨慎,在搬运过程中随意丢弃,造成当事人的酒品被损坏。而且执法时间比较长,稽查队员现场又没有做好解释、说服工作,承运人认为专卖人员在野蛮执法,向当地纠风部门举报投诉。后该局合理赔偿承运人的经济损失,并做好调解工作,事件才得到了妥善解决。
2.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入经营场所是查办绝大多数烟草专卖案件的前提条件。不进入现场,就难以查清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检查经营场所,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由于有法定授权为依据,只要执法人员严格遵守各项程序规定,当事人就不得以对经营场所的专属权利对抗执法人员的检查权。
应当强调,执法人员有权检查的地点限于当事人专门用于经营谋利的场所,而不包括住所。住所是当事人的生活场所,与其违法行为无关,属于当事人居住的私人场合,不受非法侵入。执法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没有联合其他具有法定检查权的职能机关共同执法,而擅自或强行进入当事人的住所,就构成了对住所的侵犯。新出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特别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其立法目的在于在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就确定相对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分离,避免当事人以住所与经营场所合一的理由对抗专卖人员的检查。
3.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资料。为了及时、有效、如实记录违法事实,专卖人员有权对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等资料进行查阅、复制。这些资料,与上述的涉案物品、住所一样,本来也属于私权的范围。非执法人员不能随便查阅,更无权复制。执法人员出于办案需要,以公权限制了当事人的私权。这种限制必须且只能出于办案需要,不能侵犯当事人的民事或商事权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文件资料,属于当事人经营范围内的商业秘密,专卖执法人员无权查阅,更不能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作记录、公开。如果专卖执法人员借执法之便,窃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向其他人透露或者以不适当的方式公开,那么就构成了对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侵害。还要注意的是,专卖执法人员的法定职权限于“查阅、复制”,而不包括封存、转移。换言之,执法人员可以在现场查阅、复印,但不能把资料的原件带走,或不能在未联合其他有法定取证权限的职能部门的前提下,擅自把资料原件带走。原件属于当事人财产的一部分,不是行政执法指向的特定对象。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执法人员的公权不得扩张至当事人私权的范围内。
其次,拍照是执法人员固定现场,提取证据的另一重要法定手段。专卖人员可以依法对现场的门牌号码,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生产、包装的工具,卷烟成品、半成品的状态进行拍照。要进一步明确的是,与违法事实无关的场所环境,如当事人的居住环境、家庭其他无关人员的住所,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进入检查,更不能拍照。如果专卖执法人员在取证时对与本案无关的物品、场所、人员进行拍照,并以不适当的方式公开,同样构成了对当事人肖像权、隐私权等私权的侵害。
4.询问当事人。询问当事人是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提取证人证言的一项重要行政权能。询问应当在案发现场或烟草专卖局的办公场所当中进行,并且不得以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在这里强调对问话的场合限制,就是因为“场合”是公务行为的标志之一。在案发现场或办案场所中问话,表明执法人员履行的是公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公权调查案件事实的过程。在这种法定前提下,相对人就有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有些专卖人员不注意场合,将当事人带离案发现场,又没有回到烟草专卖局的办公场所,而是在其他场合进行询问调查。这本身就是一种程序违法的表现。脱离上述特定场合,当事人就有正当理由质疑执法人员的询问究竟是公务行为,还是执法人员超越法定权限所私自实施的行为。假如属于私人行为,当事人就没有接受问话的义务。他完全可以拒绝回答,并离开现场。非法定场合使执法人员的询问失去了公权的支撑,由于当事人的私权与执法人员个人的私权是平等的,此时如果执法人员阻止当事人离开,那么就构成了非法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因此,为了避免触犯当事人私权的“高压线”,专卖执法人员应当特别注意在法定场合进行询问调查。
三、《物权法》的施行对烟草专卖执法理念的影响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我国的法律体系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种类。所谓公法主要是指关于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作为行政法的特别法,属于公法。所谓私法主要是指关于个体与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民法、商法、家庭法等。《物权法》是私法,重点在于保护私人对其所属物的占有、利用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利。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赋予专卖执法人员履行公务职责时可以依法限制当事人的私权,并要求其配合行政机关完成执法工作的权力。《物权法》等私法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抗违法执法行为,依法保护私人合法权益的权利。处理烟草执法过程中的“公、私矛盾”,应同样遵循私权优先的基本原则。民法学家梁慧星指出,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界线,不是靠行政法来确定,而是靠私法来确定。“私权”所在,“公权”所止!因此,在执法过程中,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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