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制度还存在着以下严重弊端:
(1)“公共利益”和“国家建设用地”定义模糊。
(2)征用土地的程序不完善
(3)征地补偿机制存在根本缺
(4)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处置缺乏明确合理的规定。
(5)缺乏独立的征地补偿费评定机构。
(6)缺乏明确、独立和有效的征地纠纷调解仲裁机制。
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导致了土地征用过程中一系列的严重问题。主要包括:
(1)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利,导致耕地急剧减少和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2)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严重受损。
(3)失地农村人口的安置问题面临新的挑战。
上述种种问题的存在,充分显示了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迫切性。
二、创新土地征地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各个国家的实践,土地征地制度的改革,要注意把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保护农民利益这两条。改革的总目标就是要建立一套既能充分保障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权益,又具有效率和有利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土地征用制度。鉴于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与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够更好的做到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应当体现以下原则:
第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与其他财产权利一样享有宪法的同等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应当拥有对于政府征用其所有的土地和征地补偿的合理性提出异议的权利,而且在土地被征用时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得到公平的补偿。
新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于征收和征用土地给予补偿。此修正案并未排除在土地征用时可以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给予市场价格基础上的补偿。而且,新的宪法修正案包括了对于依法获得的私人财产权予以宪法保护,这意味着合法的私有财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享有与其他性质的财产权平等的地位,在市场交易时应当获得公平的市场价格或者补偿。这实质上也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平等对待各种财产权利的客观要求。那么,就没有理由对于依法确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继续实行过度的限制。简单地说,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获得公平的补偿。应当明确的是,即便仍然限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转化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同样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对于集体土地予以补偿。
第二,应当根据我县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土地征用办法,对于土地征用的程序和土地征用补偿的原则作出公正明确的规定。既要保证国家征用土地的公权力的有效行使,也要充分保障土地被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对于征地过程中的所有环节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这包括征地申请、征地前公告、征地听证、征地批准后公告、征地公告登记、进入和实际占有土地、征地补偿的原则和标准、征地纠纷的处理等各个方面。
第三,确立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征地补偿的原则。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的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才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费的构成,应以确定需补偿的项目来确定。这应当包括土地本身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以及必要的法律和专业服务费用,如测量与评估费用等。
第四,建立合理的征地纠纷调解机制。征地过程中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征地本身的合理性和征地补偿的合理性。就征地本身而言,纠纷的核心为是否应该征地和征地的数量是否合理这两个问题。征地补偿方面的争议则是关于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所以在制定征地办法时,应当对于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纠纷的处理机制分别予以规定,要明确行政部门、独立机构和司法机关在解决各类征地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主要包括它们对于征地行为合法性和征地补偿合理性的判定。除了行政复议外,由政府任命的独立机构可以就征地合法性问题举行听证会;政府也可以建立独立的土地价格评估委员会或者土地仲裁庭,对征地补偿价格进行核定和裁决;而且必须要在征地法中明确赋予人民法院最终审理征地行为合法性和征地补偿合理性的权力。
第六,改革土地补偿费管理和分配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失地农民安置机制,确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由于中国土地制度的公有性质,土地征用是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土地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这就意味着土地征用在中国的土地利用中成为普遍的土地供给手段,从而也使得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安置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社会经济问题。从理论上讲,在征地部门对于被征土地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后,就不对被征地集体的农民有任何其他的义务了。在制定土地征用办法时应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补偿费的支付与处置有相应的规定,以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土地补偿方案必须在拟征地所在集体予以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该集体各个农户。在该公告中,应当明确告知该集体或者其成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有对征地补偿方案向法定的部门或机构提出异议的权利。
其次,在征地部门正式占有和使用土地之前,必须在法院认定的银行账户内存入足够的土地补偿费。如果不是预估的补偿费全额也应当不少于百分之九十。同时,要在法律上规定征地部门必须自取得土地产权之日起,按照法定的利率支付所欠征地款的利息。这样,可以防止征地部门拖欠农民的征地费,
再次,必须改革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体制。征地补偿费的不同构成部分的分配办法应当不同。按规定应该付给农民的各项补偿费,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及搬迁费,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避免侵占和挪用的发生。对于属于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的部分,应当为被征地的所有集体成员共同所有。这又包括两种基本情形:部分集体成员的承包土地被征用;全部集体土地被征用。当只有部分集体成员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时,属于土地所有权补偿费的一部分应当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因失去所剩年期的土地承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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