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测速执法调研的理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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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每天收集的超速违法车辆信息大约有30%属于遮挡号牌车辆,由于无法确定超速车辆,导致其逃避相应的处罚,而且这种现象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因此,严厉打击故意遮挡车辆号牌行为,是遏制超速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使用移动测速设备在公路测速执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没有强制性要求设置测速警告标志,得到了绝大多数被调查对象的认可。在“车主、驾驶员以没有看到测速警告牌为由,明知自己超速行驶而投诉交警‘隐蔽测速’,你认为() a、属于诬告 b、属于以讹传讹 c、不清楚”的答案中,属于诬告的72票、属于以讹传讹的5票、不清楚的15票;分别占投票总数的78.3%、5.4%、和16.3%。从以上调查数据可以说明,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执法,根本不需要也不应该在公路上设置测速警告标志。其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不妨从语法上分析,“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这句话的定语为“固定式”,并没有包含“移动式”;很显然,《程序规定》仅仅要求“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而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只有两项法定要求:即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和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其三,从开展公路测速执法效果来看,在已设置测速警告标志的路段测速与没有设置测速警告标志的路段测速,所采集的超速违法信息数据明显不一样,大致比例为一比三。因此,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不应该设置测速警告标志,既是符合《程序规定》的要求,又有其科学依据的。 五、被调查对象认为,一旦超速行驶被交警测速记录,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但超速行驶情节较轻的应以警告教育。在“假如你超速行驶被交警测速记录,你认为() a、警告教育 b、接受罚款处理 c、接受记分处理 d、接受罚款与记分并处”的问答中,警告教育的33票、接受罚款处理的12票、接受记分处理的4票、接受罚款与记分并处的43票;分别占投票总数的35.9%、13%、4.3%和46.8%。从以上调查数据说明,假如自己超速行驶应当接受警告教育、罚款或者记分处理,但有35.9%的投票人要求给以警告教育。笔者分析主要包含两重意愿:一重是违法当事人确实不愿意接受罚款或者记分处理,另一重是违法当事人认为超速比例低的应当给以警告教育。因此,笔者建议:在对超速20%以上按相应的处罚规定予以罚款或者记分处理的同时,对超速20%以下的违法行为,应当一起采集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并且告知违法当事人应当接受警告处罚。倘若如此操作最起码产生两方面的社会效果:一方面可以逐步改变一些人认为“交警测速执法就是为了罚款”的看法;另一方面充分体现了交警部门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而使公路测速执法得到广大交通参与人的理解和配合。 六、相当一部分交通参与人对公路测速执法的法律、规定和因超速行驶造成的严重危害不了解,暴露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对公路测速执法的法律、法规以及超速违法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报道不经常、宣传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贪污了公众的知情权。在“交警上路测速对于预防()a、有明显成效 b、有成效 c、效果不大 d、不清楚”的问答中,效果不大的14票、不清楚的13票,分别占投票总数的15%和14%;在“车主、驾驶员以没有看到测速警告牌为由,明知自己超速行驶而投诉交警‘隐蔽测速’,你认为() a、属于诬告 b、属于以讹传讹 c、不清楚”的问答中,不清楚的15票,占投票总数的16.3%;从以上两道问答题选择“不清楚”答案的比例可以说明:实际上绝大部分交通参与人对公路测速执法的法律规定根本不知道,对超速违法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也知之甚少,并由此造成一些驾驶人、车主或者其他人员对交警上路测速执法不太理解,甚至抵触与排斥。另外,就公路测速执法如何规范的问题,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纠风办联合下发了《道路电子警察、车载雷达测速仪设置使用明示制度》(赣公字[2009]111号),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该《明示制度》第五条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在测速点前500米至1000米的范围内设置测速警告标志;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并不得故意遮挡警车。应该说该《明示制度》与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是相一致的,但是,一些市、县的监督部门(如纠风办)无视《明示制度》颁布实施,仍然指责交警使用移动测速未设置测速警告牌(测速警告牌不醒目),属于不规范执法。笔者认为,出现目前这种状况,不能不说是个别监督部门或者工作人员长官意志、胡说八道;不能不说是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外宣传的严重缺位。因此,建议各级领导干部、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平时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忌信口开河、以权压人。同时不断加大公路测速执法的具体法律规定、执法规范要求,以及超速违法行为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宣传频率、工作力度,让广大驾驶人、车主和其他交通参与人充分了解公路测速执法的法律规定、规范要求,真正明白超速违法行为是影响他人和自身出行安全的一种危险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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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总结: 高校学生收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调研报告 下一个总结: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农思想状况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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