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廉政制度体系达到了总体有效性标准,即机构支柱均衡发展,核心规则普遍确立,权力监督制约呈闭合状态,廉政建设成效更为显著。而20世纪7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出现的民主国家则属于新兴民主国家,这些国家实现了选举民主的突破,但分权制衡机制没有充分建立,来自公民社会和媒体的监督薄弱,民选总统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内外部制约,这些国家廉政建设的成效要差一些。我们依靠透明国际清廉指数来加以分析。
根据透明国际在同一年(1998年)所发布的清廉指数(corruptionperceptioninde,cpi,从0到10分排序,分值越高,清廉程度越高)来分析,当年清廉指数在7.5到10分之间的国家或地区属于清廉程度很高的国家或地区,这类国家或地区共有18个,其中16个属于完全民主国家或地区,只有2个属于非民主国家或地区(新加坡和香港)。而清廉指数在5.0到7.4以下的国家或地区有17个,其中15个属于完全民主的国家和地区,只有1个属于部分民主国家,1个属于非民主国家。⑤这说明,通过民主革命或民主改革建立起现代国家廉政制度体系的国家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成效要更加显著一些。1998年清廉指数低于5.0的国家或地区共有44个,其中完全民主国家24个,部分民主国家11个,非民主国家9个。而对这24个完全民主国家的进一步分析表明,除印度外,它们基本上都属于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出现的新兴民主国家。1998年时,其民主政治仍处于巩固阶段,除实现选举民主外,它们的分权制衡制度薄弱,强势总统或总理凌驾于其他机构之上,来自公民社会和媒体的监督仍很薄弱。这表明,在现代廉政制度体系没有充分建立和完备有效的情况下,廉政建设的成效难免要打折扣。
同时有证据表明,一国现代国家廉政制度体系愈完备有效,其清廉程度愈高并能长期保持。对透明国际1998年到11年间清廉指数排名的进一步统计分析表明,有5个国家连续11年来一直处于9.0以上,属于清廉程度最高的国家。这5个国家是:丹麦、瑞典、芬兰、新西兰和新加坡。而对这5个国家的廉政制度体系研究表明,除新加坡外,其余4个国家皆较早地建立了现代国家廉政制度体系,并较为充分地达到了总体有效性标准。北欧五国丹麦、瑞典、芬兰、挪威、冰岛都属于清廉程度较高国家,即使挪威和瑞典,其清廉指数也从未低于8.0。这五国实行君主立宪制或共和制。芬兰反贪污机构包括:司法总监、议会司法代表、审计署、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检察机关。瑞典建立了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公署、民间性的反贿赂事务所、最高行政法院、弹劾法庭等反贪污机构,丹麦则建立了以警察为主的犯罪调查机构、独立的公诉系统、独立公正的审判系统以及专业化的犯罪预防理事会。北欧国家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机制既包括议会、行政、司法方面的监督,也包括政党、社会公众、新闻媒体、民间监督组织等监督机构,监督机制完善而富有权威性。北欧五国特别是丹麦的刑法典历史悠久,反贪污刑事立法详细完备。⑥新西兰是英联邦成员国,英国的立法和判例法是新西兰法律的主要渊源。新西兰实行议会内阁制,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总理组织内阁,总督和众议院共同组成该国的立法机关。新西兰拥有一个独立的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联合王国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组成。新西兰反腐败机构包括独立而又授权充分的反重大欺诈局、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公署和审计署。⑦总起来看,这四个国家的现代廉政制度体系的机构性支柱都得到了均衡的发展,相应的核心规则已经牢固确立,权力监督制约呈现闭合性特征。新加坡廉政制度体系发展情况与上述四国不同。新加坡是一个集权政治国家,但作为英国殖民地又继承了法治的精神,政府领导人自觉而模范地遵守法律。新加坡一党长期执政,反对党、新闻媒体、公民社会等廉政支柱相对比较薄弱,但它的执政党、行政机关、反贪污机构、公务员系统、审计机关、法院等机构性支柱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相应的核心规则牢固确立。最高领导人反贪污意志坚定,反贪污法律完备周密权威,反贪污机构授权充分、资源充足,高薪养廉和中央公积金制度别具特色,从而在一定时期内弥补了其他廉政支柱之不足。当然这样做也不是没有代价的。其代价是政治和法律监控过于严厉,言论和结社自由受到限制。
选举制度、分权制衡制度的有效运转和社会运动与政府改革的良性互动,使得腐败的领导人可以通过和平、理性的方式及时得到更换,必要的政府改革可以及时启动,从而减少了因腐败猖獗而发生革命或暴乱的几率。我们以美国、日本和印度为例来加以分析。
社会运动与政府改革的良性互动对于独立战争以后美国腐败程度的逐步降低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从美国建国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腐败程度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演变过程。19世纪是美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现代化剧烈进行的时期,同时也是腐败的高发多发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的顺利进行开辟了新的致富渠道。政府职能的扩张和公共开支的增多,为从事腐败行为提供了大量机会。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出现了具有新资源的新集团,从事腐败活动成为他们进一步改善自身境况的重要手段。在政党政治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批商人型政客,他们把攫取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从而加剧了政治腐败。进入20世纪后,由于历届政府为反对腐败作出了一系列改革努力,腐败的程度开始缓慢地下降。美国腐败程度的逐步降低,主要得益于持续的政府改革运动,在美国腐败程度降低的过程中,有四次大的政府改革运动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第一次是土地改革运动。乔治·伊文思是土地改革运动的思想领袖,他发起组织了全国改革协会,并且领导了通过农地私有法案的运动。一些国会议员在议会中多次提出了相关法案。1860年,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了《宅地法》,1862年该法案经林肯总统签署生效。该法案确立了无偿分配西部国有土地的原则,有2亿7千英亩土地分配给了农户。第二次是文官制度改革运动。文官制度改革运动的发轫是1865年,国会众议员托马斯·艾伦·詹克斯是这场改革运动的领导人。詹克斯的支持者之一、改革派柯蒂斯于1870年出任文官委员会主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