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七项相关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审核制度
物价局价格投诉举报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解决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资格确认的程序、执法证件管理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物价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对外行使行政职权、进行价格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唯一主体,一切行政执法行为均以县物价局名义作出。
第三条 县物价局局属各单位都不是独立法人,均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凡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徽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凡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
第六条取得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申领《安徽省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下列执法人员不予颁发《安徽省行政执法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
(三)因违法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受行政处分后不满1年的。lOcalhOST
第八条行政执法证件只用于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只限于执法区域内和部门业务内的执法活动。
第九条 价格执法人员在实施价格调查、检查等行政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不得转借、租用,一经发现,由局办公室收回执法证件,暂停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一条 对执法证件实行年度检验,分局、队、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收齐后交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具体时间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安排而定。
未经年检或者经年检注销的执法证件一律失效。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由持证人写出申请,局办公室核实,及时报告县政府法制办,经登报声明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证件遗失人员在证件补发前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分局、队、中心应当收回执法证,并负责交由办公室统一交还发证机关,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一)调离执法岗位的;
(二)退休的、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到期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四)被吊销执法证的;
(五)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保障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得以贯彻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物价局对分局、队、中心和人员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县物价局依法行政领导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
(三)组织和承办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工作,办理、确认执法人员资质等事项;
(四)对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局发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六)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上级检查、专项检查、重大案件督查、案件调查、自查和抽查、书面审查、设置举报等。
第六条 物价局依法行政领导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有权调阅分局、队、中心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有关执法活动情况。
被监督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
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县物价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价格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
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检举、控告,受理后应当及时查处或者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县物价局给予表彰。
第十条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活动,接受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和省、市物价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以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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