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下,使用电话、移动电话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在公共场所使用电话、移动电话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三、禁止将移动电话带入涉密场所。
四、县政协领导及保密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移动电话。
五、严禁使用移动电话传输秘密信息。
六、对擅自用移动电话传输信息,造成国家秘密损失,按《保密法》给予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