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经理相比,“说话三七开,收入打八折”,甚至还说出“一无钱二无权,一张嘴巴讨人嫌”的顺口溜。
(三)党组织运行机制被虚化
在很多企业中,党组织根本没有渠道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甚至代表职工说话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一些个体私营企业甚至以解雇作为威胁,迫使企业党组织的活动听命于企业业主。合资企业中,党组织只能以工会名义活动,重大决策也只能凭
个人代表列席或参与表决。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也将党组织活动一切听命于经济活动,党组织变成了企业行政组织的附属。
《党章》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1] 党组织运行机制的虚化,有违《党章》的有关规定,使得企业党组织不能完成其应该合法完成的任务。
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深层问题分析
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之所以在地位、作用和机制方面受到不利影响,主要是因为以下深层次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一)认识问题
在许多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中,很多党组织负责人认为:《企业法》明确规定企业作为经济组织,企业自负盈亏,企业法人对生产经营的过程和结果负全责,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是多此一举。基于这种认识,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高。国有参股和非国有企业中,党组织负责人普遍存在怕越权、越位的思想,对重大问题决策敬而远之。有些企业对重大问题认识不清楚,造成主次不分,参与不到点子上。一些党组织负责人在企业中地位低微,也就顺其自然,更谈不上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了。
(二)素质问题
就目前来看,很多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对主体的素质依赖性很高。调查表明,党委书记如果是从行政岗位尤其是从行政一把手岗位上转过来的,往往比较容易赢得行政领导的信赖和支持,利用其自身的影响和威信,能够较好地履行党组织的职责,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同时行政一把手的党性观念比较强,思想认识到位,也有利于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但也有部分党组织领导人,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专业知识缺乏,长期处于“外行”的状况,驾驭市场的能力较差,在工作上满足于开几次会,搞几次活动,找不准党的工作与经济工作的最佳结合点,因而参与决策的点子不多、方法不活,直接影响了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水平和效果。
据调查,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对领导人的素质依赖更为严重。凡是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素质高的,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效果就好,反之,党组织参与决策的效果就差。
(三)方式问题
目前许多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一个弊端,就是参与方式的不规范。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把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看作个人行为,在做出某项重大决策时,只让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参加讨论就算是党组织参与了决策,决策前党委会没有进行讨论,更没有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因而大大减少了参与的有效性。
此外,由于党组织参与决策缺乏法律的保障,参与决策的方法难掌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董事会成员在决策中要表决签字,表决了就要负责任。如果党员董事按党组织的意图表决,一旦决策失误了,甚至造成了重大损失,责任由谁来负?因此,一些国有企业党委成员的董事反映,他们在决策中左右为难。
(四)考核问题
很多企业党组织的上一级组织在检查考核工作时,只注重下级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程序和办法,对参与过程中的质量和效果的考核重视不够。对参与决策者的素质不符合要求的,实际工作中参与不到位的,参与效果差的,不接受参与的以及在参与过程中意见不一致的,检查督促、考核协调得不够,使一些企业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对策建议
为了更好地发挥企业党组织在重大问题决策中的作用,企业党组织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参与意识
《公司法》第十九条要求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2],《党章》第三十二条则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1] 因此,企业党组织必须切实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教育,认真解决企业党组织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上认识不到位,思想不一致的问题,增强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当然,对于合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国有资本不能保证党组织在企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这并不是说党组织可以对重大问题不闻不问,党组织仍然应该积极主动创造条件,争取在重大问题决策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明确参与方向,规范参与内容
从目前很多企业界定的重大问题范围来看,应该说比较好地体现了中央精神。但就现实情况来看,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在资金调度上,对董事会、股东会、党委会参与决定的资金调动数额应有明确规定,包括参股、扩股、投资、采购、担保、拆借、贷款、拍卖、转让等等一次性资金调度的数额,也应包括一段时间内(如一个月)连续调度资金的数量总额;在人事任用上,按现代公司制企业的要求,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是由总经理聘用的,那么,企业党组织应参与“聘用”中的哪些事?具体说,应参与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聘用制度设计权、提名权、考察权、否决权、监督权、决策权,等等。在企业资产重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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