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7号文件指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目的是要“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机构膨胀等问题……。”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老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露头了。如职责交叉问题,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等依然存在职责交叉问题,最典型的是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行政处罚权,职责交叉比以往更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有关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本来就有环保、公安、交通、经济等部门承担,现在又加了一个城管执
法部门。街道、公共场所或家庭产生的噪声由公安部门管、娱乐场所发生的噪声由城管执法部门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在道路两侧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管,其余由环保部门管;夜间22点以后建筑施工未经批准作业发生噪声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管,在这以前发生的噪声又由谁来管?这些分工不仅普通群众不了解,投诉无门,连我们这些个执法部门也是一头雾水,说不清、道不明。
3、机构设置问题
国发[2002]17号文件指出,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目的之一是要解决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但目前的机构设置是否解决了此一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就拿浙江省目前已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包括衢州市的综合执法)的9个地级市来说,除了宁波市城管局与城管执法局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外,其余8个市都是单设一个机构。全国大致也是这个情况,依旧脱不了“增加一项任务,增设一个机构,增添一支执法队伍”的巢臼。有的城市,新的执法队伍建立了,老的仍未撤销;在新的形式下形成了职责交叉。
4、公务员的问题
国办发[2000]63号及国发[2002]17号文件明确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但这一规定形同虚设,全国除了综合执法试点的几个城市外,都未按照这一规定办理,处在执法第一线的基本上都是事业编制人员,如杭州市城管执法局编制1600名,事业编制达1450名;温州市城管执法局定编800名,事业编制705名;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核定编制800名,全部是事业编制;嘉兴市城管执法局核定编制177名,事业编制147名;其他城市大致如此。
5、管罚分离问题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一个理论支撑点就是管、罚分离。将原有传统的“规划、建设、管理”中的管理一分为二,即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相分离。这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当然有好处,但从精简机构和提高效率上看,效果不佳。理论上说,凡经行政许可的不能处罚,未经许可的要予以查处,这里就带来几个问题。一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密不可分。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设定都是把这两者有机结合在一起。所有的法律责任都是管理规定的延伸,现在人为地把它分开,在法理上也有些牵强;二是从实践看,管、罚分离后,许可后管理明显薄弱,管理部门没有一支队伍和力量进行管理,而行政执法部门因为批后管理不属其职责无法管理,造成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势必要有两支管理队伍,这又与精简机构不相符合;三是管、罚分离后,行政执法部门信息相对迟缓,案件办理必须有两个书证以上往来,严重影响了执法效率。与执法管理部门及时迅速发现违法事件相比,效率大大降低。比如查办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件,接到举报或巡查发现,先要了解该项目是否经过审批,如果经过审批了,也就由审批部门管,执法队伍往返徒劳,而审批部门夜间并未有这一支力量去管理,群众的反映没有及时得到解决。如果未经审批,则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发函审批部门,求得书证后才能查处,大大影响了行政绩效。
6、职责界定上的问题
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通常是市容环境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及其他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通称7+x职能),但在行使这些职能时,不知是文字上的表述抑或是执行理解上的问题,两者之间的差距非常大。以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职权划分为例,国发[2002]17号文件对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中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何谓无照商贩,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为无照经营,无照经营都即无照商贩,无照经营行为既有经营场所的,又有无经营场所的,按照国发[2002]17号文件字面解释,所有这些无照经营都应该划归城管执法部门处罚,但在实际运作中,经营场所内的仍由工商管,经营场所外(占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管。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更难理解,何谓城市道路,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界定为:“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国发[2002]17号文件的规定和国务院198号令,公安交通方面对所有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处罚权应全部划归城管执法部门行使。但实际实施都大大走样,城管执法部门管人行道,公安交通部门管快慢车道,这就带来一个问题,一条道路原来一家管,现在有两家来管,本来是统一的,现在又分开了,倘如一辆汽车半个车身在人行道上,半个车身在快车道上,到底那家管,不是又有新的职责不清、职责交叉吗?到底是表述错误还是执行错误?
(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执法的关系问题
自国务院发出[1996]13号文件,明确要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以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就这方面的文件不下5个,重视程度之高,可见一斑。但在这6个文件中,出现了同一概念的两个不同称谓,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两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从国务院或国办发的前4个文件中,一直沿用的是“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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