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诈骗罪及其司法认定中的一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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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事欺诈;当其没有履约行为时,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一般情况下,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行为人,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辩解以减轻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当无可辩驳自己违约时,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纠纷发生后,大多采用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对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时百般辩解否认违约的,不能一概认定为合同诈骗,应该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 6、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影响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包括主客观两种情况。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承担义务,表明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只是由于客观上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得到全面履行,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合同纠纷处理。 《浅析合同诈骗罪及其司法认定中的一些问题》来源于范文大全网,本站为所有正式会员免费提供文章查找帮助。欢迎阅读浅析合同诈骗罪及其司法认定中的一些问题。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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