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悔过自新;有的迷途知返,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检举其他走私犯罪分子。对于投案自首者,应当审查其自首材料,审查其全部犯罪事实。
总之,必须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情报联系,做到情报互通,有线索及时互相传递,共同对付走私犯罪;同时加强同预审部门的联系,扩大线索,发现走私犯罪;加强同基层保卫部门联系,从控制重点人口和外来人口中,发现线索,获取情报。
(二)走私犯罪侦查途径
1.严密控制重点地区场所。走私贩私的重点地区由前几年的主要是沿海地区已逐渐扩散到内陆,所以对走私﹑贩私和倒卖外贸产品严重的地区场所和地下黑市活动交易场所,要严密控制,以遏制犯罪。加强海上边防巡逻缉私,在武器装备,通讯,交通装备及人力方面要大力加强,以提高其缉私战斗能力。对易发生走私的地区和场所,可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清查﹑普查,从中发现线索。对于走私分子可能涉足的厂家﹑公司﹑三资企业,可布置秘密力量,进行查控。对走私贩私的地下黑市,要严密控制,及时打击,对走私贩私的落脚点﹑中转站﹑私货藏匿处要采用定点守候的手段开展侦查,及时打击。
2.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进行查控。指挥特情开展内线侦查,对于走私案件应当建立一批特情,针对走私案件的特点进行内线侦查,要做好长期的打算,随着工作的开展,应不断的调整和重新安排特情打入或撤出。
运用外线侦查和群众举报查控。我们在深入发动群众获取情报线索后,可以利用外线侦查,掌握走私犯罪的行踪和活动,掌握时机地点,对走私犯罪进行严厉打击。
大力开展相互协作,形成控制体系。走私犯罪是跨区,跨国犯罪,多为流窜作案。作为公安机关,一定要增强整体作战意识,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这主要是指开展省市地区之间的协作;开展公安﹑边防﹑海关﹑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加强对进出口物资的检查。
在走私案件的侦破中,必须加强情报信息的传递。公安机关在侦破走私案件中获取的犯罪信息,应及时向有关地区公安机关传递,对于涉及外省市的犯罪分子的处理,也应及时通报情况;公安机关应加强同法院﹑检察院﹑海关﹑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的联系,求得支持和配合,及时交换信息情况,研究工作,加强配合协作。
(三) 走私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
证据是定案和惩罚走私犯罪分子的依据,无论采取何种侦查途径开展侦查,都应当根据走私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采取措施获取证据,用真凭实据揭露证实走私犯罪活动。走私犯罪案件中获得证据的措施主要有:
1.查缉走私货物。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协助海关对进出海关的货物检查,查获走私物品。重大走私犯罪活动往往对走私货物进行伪装,运输私货采取人﹑货分离的办法逃避打击。根据走私犯罪隐藏私货的规律和特点,加强对进﹑出口船只﹑车辆﹑飞机等运输工具的检查,从中发现私货。对于船上装载的货物也要仔细检查,要注意发现混装和夹带私货。
控制私货中转站﹑黑窝点,查获私货。从境外进来的私货,除了少部分被海关查获外,大部分流入内地,私货通过中转站进行销售,暂时不出手的私货则存放在黑窝点内。对于能窝藏私货的地方加强监视,有重点地进行侦查,往往可能查获私货。
通过控制私货交易市场,发现贩私网点。侦查部门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紧密配合,严密控制经常销售私货的商店﹑摊贩,审查其私货来源,查获走私犯罪分子。
通过海上巡逻,缉查走私物品。经常组织海上巡逻,是缉查走私物品的有效措施。这对未设关卡的地方尤为重要。通过巡逻可以及时掌握海上走私活动的情况,发现走私船只。
2.搜查物证,书证。为了收集走私犯罪的证据,侦查中可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落脚点,以及可能隐藏私货的黑窝点依法进行搜查,搜查时注意发现﹑提取伪造的有关批件﹑账册单据﹑合同文本﹑身份证﹑假护照﹑商检证等,供技术检验,提供物证,书证。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开展秘密侦查,秘密侦查获取的材料,必须转换为公开证据,才能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3.进行技术鉴定。侦查走私案件,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扩大收取证据的范围。对于查获的被犯罪分子伪装的私货,如海洛因﹑吗啡等毒品﹑古玩﹑字画﹑药材等可以通过化学﹑物理方法检验﹑鉴定,确定其性质及品种。对于走私犯罪案件中涉及的票据﹑文件﹑身份证﹑护照﹑货币等运用紫外﹑红外﹑光谱分析等方法,鉴别其真伪,确定其伪造的事实和方法;通过笔迹鉴定,确定因走私活动涉及的书写文书和书写人。
4.询问犯罪嫌疑人。由于走私犯罪活动十分隐蔽,手段狡猾,境外进入的重大走私犯罪和走私集团成员多是黑社会组织成员,社会经验丰富,态度顽固,被查获后,在审讯中往往不肯彻底交待罪行,尤其是不轻易提供走私集团的内幕和后台。国内参与走私的犯罪分子有不少人是惯犯,累犯,被抓获后,他们有对付询问的一套手段,很难迫使其如实交待罪行和供述集团内幕,因此,在询问这些犯罪嫌疑人时,要巧妙运用策略,特别是讯问集团案件时,要攻其薄弱环节,进行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方法获取口供。讯问中要做到侦据结合,审调结合,分段获取新的证据,及时破案。
(四)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
在侦缉走私案件的实际工作中,常常碰到因主要犯罪嫌疑人难于缉拿归案而导致案件不能破获的情况,据统计,从1990年到2000年,在某局侦查的走私案件中,因为主要犯罪嫌疑人没有缉获而难于告破的,占案件总数的60%,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发现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五方面:
1.案件移交制度不完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案件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侦查
机关自侦的案件;二是从海警,边防,公安,工商以及海关调查部门等移交过来的案件。由于案件的移交缺乏严密的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使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难以得到纠正或弥补。
2.侦缉部门战斗力不强。首先,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尽可能地运用现代化交通,通讯工具及技术缩短联络、货运的时间,增加隐蔽程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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