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半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注 释]
①李明发:“论法定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相关问题”,《法学》,1998年第1期,第42页。
②李国光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法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第301页。
③孙鹏、肖厚国:《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
④王利明主编:《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7年2月版,第119页。
⑤李国光等著:《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122页。
⑥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200页。
⑦ 金永熙、于伟著:《贷款担保诉讼》,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95页。
⑧ 郭明瑞:《诉讼时效完成的障碍》,载于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总则编,1998年8月第1版,第366页。
⑨ 李国光主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2000年第3卷,第104页
⑩ 郭明瑞:《保证的若干问题》,载于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总则编,1998年8月第1版,第368页。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1998年8月第1版。
2.孙国华主编:《法理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
3.金永熙、于伟著:《贷款担保诉讼》,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4.李国光等著:《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5.李明发:《论法定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相关问题》,《法学》,1998年第1期。
6.唐宏川:《论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7.车 辉:《论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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