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乡约的创建。为了维护乡里社会的秩序与安宁,也为了纯化民风人情,北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陕西蓝田的吕大防兄弟创立了“吕氏乡约”,它是继承历代乡里制度重教化传统的结果。二是社仓的发展。早在隋唐时期社仓就已经出现,但较具规模则是在宋代。为备荒年不受饥饿,朱熹倡导设仓储粮。具体办法是在乡里建立社仓,采取自愿参加的方式,缺米和荒年百姓可借贷取用。
金代的乡里制度主要因循前代之制,尤以唐宋为主。金代乡里制度有其重要特点,这就是用“霸道”治民。金代出现了一种称为“寨”的乡里组织。“村寨”原为女真部族的社会组织。
元代乡里制度在金代乡里制度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进展。元代乡里制度基本实行乡、里制和社制。元代乡里制度也有其重要特色,首先是都图制的设置和推广。“都、图”作为乡里组织的一级始于元代,改乡里制为都图制也始于元代;元代乡里制度特色之二是对社制的重视。社制也非元代首创,
而是因承金朝社制,但元代社制又有其特点。其一,社制的养民、化民精神。其二,社制管理方式的强制化。
明代乡里制度也明显受元代及其以前乡里制度之影响。总体而言,明代的乡村组织具有两种不同的特色:在北方的乡村保有金元以来的乡里制及其社制的色彩,而南方则深受宋代都保制的影响。明代乡里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明初的里甲制,二是明中后期的保甲制。明代乡里制度的特点是:老人责任重大,地位显要;粮长的设置与重视;明代对乡里制度的控御更加严密,乡里制度的自治性越来越弱;乡里组织的功能退化,乡里组织领袖完全成为职役,地位卑微。
清代最早建立的乡里组织不是里甲而是保甲,乡里组织较明代更为复杂,其称谓也更为多样。清代乡里制度重保甲而轻里甲。清代乡里制度具有集前代大成的性质,但从本质说来,清代乡里制度的职役性质仍未改变,甚至较前代又有所加强。清代乡里制度的特点是对乡里社会的控制较前更加强化了,其表现为保甲制已成全国普遍推行的制度,并且影响几乎渗透到乡里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更为重要的是,清代保甲对乡里社会的严密控制。一方面,对常住人口的流动进行严格管理。另一方面,对流民严加约束。同时乡约已成为清代统治者统治乡里的工具,即由原来的民间性而成为官方化、制度化。
清末,中国传统乡里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这就是光绪末年和宣统初年清政府倡行的乡镇自治。
在袁世凯执政期间,乡里制度只是部分沿续了自治管理传统。阎锡山统治期间实行的“村制”在民国时期乡里制度中比较有代表性。“村制”比较重视“村”,村有大村、小村,村设村长。
1949年以后,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了封建时代的乡里制度,改设人民公社制度,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不同的乡里组织制度“同归而殊途”。1982年以后,又撤消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改设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乡镇为一级国家政权,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和实施,将使村民自治得到制度保障。而随着我国乡镇体制改革的推进,乡里社会的自治程度将会是越来越高。
二、乡里制度与家族的关系透视
如果说中国文化有何独到之处,那么,对“宗族和家庭”的重视恐怕是其中最显著的。“宗族和家庭”就如同一张大网,笼罩着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角落;“宗族和家庭”又好似无孑l不人的水,渗透了中国社会意识和精神的最深处。因之,对中国文化的探讨就不可能忽视甚至无视“宗族和家庭”的地位与作用,而应该首先考虑之。对此,有的国外学者清醒地指出这一点,“家庭一直不仅被看成道德秩序的基础,还被看成是政治秩序的基本单位。因此,无论纳税、产权的支配、法律和秩序的维护,一直是家庭的责任而不是任何个人的责任。……因此,在探讨中国的社会和经济经验时,必须将对家庭实质的讨论放在首位。”[2]163-164中国乡里制度研究更是如此,由于中国政治制度与宗族家庭的关系最为密切,所以,在探讨乡里制度与各方面的关系时,我们首先要考虑它与宗族家庭的关系问题。
(一)乡里制度与家族的亲合
总体说来,中国政治制度的各个方面都受到家族的深刻影响。如中国皇帝制中的嫡长子继承制就是家族观念的一种反映,中国官僚政治制度的回避制度则是从反面折射出家族主义的恶性膨胀。然而,比较起来,中国官僚政治中还没有哪一种制度能像乡里制度这样与宗族家庭有着更为直接更为内在更为紧密的关联。事实上,宗族不仅是乡里制度的构成基础,也是乡里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有时宗族制度就是乡里制度。可以说,在中国,宗族、家庭与乡里制度有着某些难分难解的关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许多方面彼此重合。
首先,“家庭”是乡里制度的最小组成单位。有时,不同朝代乡里制度的名称、结构、功能、性质及其作用差异较大,但其以“家庭”作为最基本的构成单位这一点却是共同的。中国官僚政治的基石是“宗族和家庭”,但将其“家庭”作为制度的最小组成单位却只有乡里制度,并且与“宗族和家庭”保持最直接联系的也只有乡里制度。其它制度远不像乡里制度这样被打上“宗族和家庭”的深深印痕,而只是间接受到宗族和家庭的影响。
其次,乡里制度与宗族有着相当的同构性和一致性。就是说,乡里组织有时是按宗族的方式设置的。如唐德宗时,“里胥者,皆乡县豪吏,族系相依。”[1]178明代隆庆前后,在全国大力推行乡约,徽州地区很多宗族借机建立宗族性的乡约,所立乡约规条与族规家法合二为一,从而使宗族控制了乡里教化机构。清代有的一甲的人户全部或基本属于同一宗族,如南海县沙丸堡十图十甲,甲内七八十户,全部是该堡蕉乡的薄氏宗族。从代表推举上可以看出,村公会是由宗族组织操纵的。
再次,乡里组织领袖有时是由家族族长等人充任,而乡里制度的领导权也被宗族势力操纵和掌握。一般说来,乡里贫苦百姓较难充当乡里组织领袖,那些有名望、有地位、有钱有势者才有资格才容易充任乡里组织领袖,而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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