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族之长的族长最有可能成为乡里组织领袖。所以,如果族长愿意,他们极有可能一身二任,既是族长又是乡里组织领袖,从而成为乡里社会权力的核心人物。另外,即使乡里组织领袖不是由族长担任,往往也受其控制,至少受家族势力的影响。可以说,在乡土社会,乡里制度完全不受家族的制约,那几乎是不可能的。
最后,乡里组织中的某些角色与家族相关,这主要是指三老制和老人制的设立。这一方面反映了封建国家对乡里教化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统治者浓厚的宗族观念,或者说是家族观念对乡里制度的渗透和影响。
(二)家族对乡里制度建设的影响
首先,家族对乡里制度建设的积极作用。家族的正面作用主要表现为:(1)捍卫乡里,保护乡土,为乡里制度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2)维护社会治安,防盗治盗。(3)家族组织还有一定的经济功能。他们要求族人安心务农,有利于维护农业生产的正常秩序。乡里组织通过家族向乡里百姓征收赋税,大大提高了收缴税赋的效率。统治者有时还用家族来管理社仓,保证了公粮管理的廉洁。(4)家族还有解决族人争端,调息族人矛盾,督察族人的司法功能,从而减轻了乡里制度处理乡里纠纷的压力。(5)家族都比较重视对家族成员的教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家族教育的核心价值。家族的道德教化功能是乡里组织实施政治教化的基础。(6)家族对乡里社会的公共福利事业较为关心,这也是与乡里制度的精神相一致的。
其次,宗族豪强对乡里制度的破坏。自汉代以来,宗族豪强的势力一直影响、十预和垄断着地方政权,但由于汉代统治者对乡里制度比较重视,乡官在乡里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加之皇权对宗族豪强的不断打击,所以就不同程度地限制了宗法豪强对乡里社会的控制。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长期的战乱,许多地区乡里组织遭到破坏,贫苦百姓为了生
存,多依附于豪强大姓,使得宗族豪强的势力进一步膨胀,这些宗族豪强荫庇户口,广招部曲,包揽词讼,俨然一个小王国,势力强大得令官府难以控制,北魏初年的宗族都护制就反映了当时宗族豪强对乡里制度的渗透与控制。北魏实行三长制后,虽强化了封建国家对户口的控制,增加了财政收入,但宗族豪强的势力依然存在。白唐代以来随着乡里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家族势力对乡里组织的渗透也更加深入,家族势力牢牢把握着乡里组织的控制权,制约着乡村政治运作的基本方向。更有甚者,在一些地方,宗族豪强横行乡里,他们享有政治、经济,乃至立法、司法特权,还经常干扰乡里组织的正常运转。
三、乡里制度与少数民族社区治理制度的一点比较
西南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有近30个世居少数民族,而云南省建国初的少数民族社会状况则被称为“一部活的社会发展史”。大多数少数民族的社会组织形式均是以血缘家族为基础的村落共同体或家族公社,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各民族富有特色的行政制度,如拉祜族的“卡些卡列”制度、景颇族的山官制度(包括“贡晶贡萨”和“贡龙贡查”两类),小凉山彝族的家支制度、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下的“波郎”制度,滇西北藏族的政教合一制度等[3]330-380。
乡里制度与上述民族地区的家族型管理制可以说是同一个根上开出的两朵花。二者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都以依托乡里家族统治为基础,在形式上可以说都是自治组织,家族在基层组织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的区别在于:
第一,在实施范围上,二者泾渭分明。乡里制度在封建国家只限于在汉族地区施行,并未将此项制度扩展到少数民族地区。在国民党政权统治时期,国民政府也试图将乡里制度推广到少数民族地区,但受到少数民族的抵制,并未完全做到。
第二,乡里制度与封建国家政权是直接接轨的,而少数民族地区则是通过民族政权及土官、土司制度间接与封建王朝发生关系。边疆民族地区自古有“天高皇帝远之说”,这种政治文化上的地方性、狭隘性可以从民族地区政治制度与基层建制特殊性上得到解释,因为制度是塑造政治文化的重要环境。
第三,封建国家虽然不把乡里组织看作是一级政权,但除汉代是真正意义的“无为而治”外,往后的历代王朝为了税收和政治大一统的需要,都不同程度地十预乡里社会的事务,将乡里制度纳入封建国家的政治体制之内。可见,尽管在形式上乡里制度是自治性质的,但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其自治的色彩则呈渐次弱化之势。这实际上正是封建社会“家国一体”、“家国同构”的反映。与此相反,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社会则是自治的。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封建国家的统治能力所限,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少数民族政治心理的特殊性,他们不希望国家过多地介入其社会生活,国家也尽量尊重他们的自治要求。
第四,汉族社会的乡里制度主要受儒家的宗法思想支配,“官本位”思想和“男权”思想较重,乡官日益腐败。少数民族地区的社区自治虽然也以家族治理为基础,但往往程度不同地受着宗教信仰的影响,对政治权力持消极和疏离态度,而且少有性别歧视,男女之间的权力距离较小。只有在近代,随着汉文化在民族地区传播的深入,宗法观念等封建意识才渗透到民族地区。政治生活中的“男权优位”、“男性中心”意识也是接受封建政治文化的结果。
第五,乡里制度一直处在改革和变动之中,各种乡里组织的设置在每个朝代各有不同,运行体制因时而异,乡里组织领袖的地位也动荡不定。乡里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从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变过程。乡里制度自古以来虽有不断嬗变更迭之势,但其演变、发展的规律并不清晰也不明确,显得较为混乱,表现为间断性、跳跃性、地域性的特征。在乡里制度演变过程中,各级地方官僚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乡里制度条文越到后来越丰富、严密、细致,但其实施和操作却越来越腐败,其负面作用也越来越大,其成效当然受到很大限制。而少数民族地区尽管实施了“改土归流”政策,但社区l9治形态在解放前少有变化,其功能发挥也较稳定。
乡里制度与民族地区的家族型管理制都是中国乡村基层社会的治理制度,它们在本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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