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这种内涵界定具有浓厚的结构功能主义色彩。
学术界对于国家能力及其实现问题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结构—制度”视角,另一种是“事件—过程视角”。“结构—制度”研究方式往往侧重于从宏观的层次,通过分析国家正式资源和权力的分配结构与制度安排,来考察国家能力及其实现的问题。这种研究方式的代表主要是王绍光、胡鞍钢的“政府汲取能力研究”。
王、胡主张用汲取能力来作为衡量总的国家能力的主要指标,提出中国的国家
能力处于逐步减弱之中,认为“在资源动员和分配方面中国政府已经变成了一个‘弱政府’,中国的中央政府已变成了一个‘弱中央’”,并警告说中国“弱国家,强社会”、“弱中央,强地方”的现状将会引发国家整合危机。[6]他们的观点在政界和学界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并迅速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有些学者肯定了王、胡提出的问题(即“从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角度来探讨国家整合问题”)的价值,认为他们及时地提醒了要高度注意国家财政在市场经济安排中的关键作用。与此同时,批评的声音也此起彼伏、连绵不息,这些声音主要来自杨大利、崔之元、汪丁丁、李强等人,意见集中在国家能力的定义、衡量国家能力的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国家能力危机”结论的正确性等方面。
与“结构—制度”研究方式不同,“事件—过程”研究方式在研究国家能力及其实现时,更侧重于微观层面,关注社会本土性资源的利用、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以及实现过程的创造性等内容。
例如,孙立平、郭于华对华北一镇的收粮过程进行了实地研究,发现政府官员在完成行政任务时,并不像极权主义理论所描述的那样,经常使用训斥、强迫等强硬措施,相反,他们对正式权力资源的使用是相当慎重的。他们很少使用正式规范所规定的程序和惩罚手段,却常常借助于有关权力的正式规则中并没有包括的非正式因素,运用日常生活中的“道理”和说服方式,来极富“人情味”地使用这些权力。孙、郭由此得出结论,即权力的行使(国家能力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以有关权力的正式规则为基础,而常常是基于民间社会中的本土性资源。[7]强世功通过对陕北一镇的一起民事调解案的参与观察,也得出了与此相类似的结论。[8]又如,不少学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村基层组织或基层政权正逐渐走向软弱涣散,国家实现自己意志的能力不断削弱。然而,马明洁、孙立平通过对冀、鲁、豫三省交界地带一个乡镇发动农民种植洋香瓜过程的研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在国家的动员能力已经基本丧失的表面现象之下,现有体制仍具有一种相当强大的动员潜能;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这种动员潜能完全可以转化为实际的动员能力。[9]上述这些研究在“结构—制度”方式之外另辟蹊径,采取了“事件—过程”方式,其研究方法和观点都颇具独到之处。
三、基层组织的角色与关系
中国农村的基层组织(这里特指与政治直接相关的组织)可以分为两类,即正式的基层组织和非正式的基层组织。正式的基层组织又可以分为基层政权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就当代来说,前者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乡镇人大等,后者包括村支部、村委会、村民小组(队)等。非正式的基层组织如家族、宗族、民间宗教等。基层组织的角色与关系也是许多研究农村问题的学者所关心的重要内容,他们切人的视角一般可分成两种,即机构角度和成员角度。从机构角度考察中国农村基层组织的角色与关系,主要是分析乡镇政权、村级组织、家族的角色与关系;从成员角度考察中国农村基层组织的角色与关系,则主要是分析乡镇干部、村干部、家族领袖的角色与关系。
张静在分析乡村基层政权在基层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时,提出了“政权经营者”这个概念。他认为,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多数基层干部的身份是管理者而不是经营者。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国家的授权赋予了基层干部各种行动地位(包括资源地位、代表地位、组织和决策地位),从而创造了加强基层政权构建集团(经济)利益的条件,使基层政权发展出了对公共资产的合法运行权。[10]杨善华、苏红在有保留地借鉴和吸引张静的“政权经营者”概念和许慧文的“干部/经营者”概念基础上,提出了“代理型政权经营者”和“谋利型政权经营者”两个概念,用以概括改革前后中国农村基层政权(乡镇政权)的角色和职能的转变。杨、苏对张静的“政权经营者”概念的具体含义和适用对象作了一些修改,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公社就是一个典型的“政权经营者”,不过由于在改革前的总体性社会结构中,它们“在经济领域贯彻的主要是国家的意志、维护的主要是国家的利益,它们只是受国家(中央政府)的委托,管理、组织和参加自己辖区的经济活动,并且其权限也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它们是“代理型政权经营者”。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财政体制改革,使乡镇政权成为具有独立利益的集团。为了获取自身利益,乡镇政权开始偏离其管理社区、组织社区生活的公共职责,逐步转向了“谋利型政权经营者”。这种转变随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别。[11]王荣武、王思斌以河南省花乡的实地调查资料为基础,就乡镇干部、村干部及农民三者关系中的乡干部与村干部关系问题作了探讨。他们认为,改革以来乡村干部之间交往趋向多样化和复杂化,其主要特点是以工作为基础、交往结构的不平衡性以及工作交往和私人交往的相互缠合。他们提出,这种结构现状是乡村干部的非正规性传统、利益主体多元化、资源占有和分配方式的变化、乡村工作的复杂性,以及乡村干部的熟人效应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12]周飞舟通过收集和分析三个农村的有关资料,探究了改革前后村干部的角色转变与他们维护对地方社会支配地位的策略。周飞舟采用的理论框架是“国家—村干部—农民”,并将它与传统社会中的“国家—士绅—农民”作了比较。“啁飞舟的研究结论中有两点很值得注意:一是他强调了在不同经济水平(工业化程度)的农村中,村干部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也不同;二是他创造性地区分了村干部和村集体,并以农村的土地调整为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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