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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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乡镇、村(居)全面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形成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纠纷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同时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建立起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纠纷排查、登记、学习、廉洁、考评、例会、统计、文书档案、回访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运行。 (二)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 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效果以 及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这需要有一批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年富力强的人员加入到人民调解队伍中。在选配调解员时,要把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会出谋划策、会管理服务、会群众工作、为人公正、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在人民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人员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逐步推广“首席调解员制”、“调解人员等级制”、“调解员聘任制”和“持证上岗制”等好的做法和经验。同时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以案代训等方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以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能力。 (三)贯彻“三调联动”机制,依法确认合法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2007年3月26日,县委、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工作的意见》,文件对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联动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立案前建议当事人到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立案后庭审前对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而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有和解可能的,委托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这样就把人民调解工作贯穿在纠纷案件处理的全过程。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的,要按照“三调联动”的要求分情况而论:达成合法协议并在公证处公证后,在一定期限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协议内容合法,调解程序也合法,且不违反自愿原则的,人民法院应赋予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应在裁定协议无效后立案审查。这样,既能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协议,维护人民调解组织的权威,又能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落实调解经费,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而对于调解不收费的人民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由于经费欠缺,目前不少村(社区)调解员的工作报酬也无法落实,影响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严重制约着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为此,我们建议将调解所需经费列入县乡财政预算,同时将村级调委会主任的工作报酬按村主要干部的标准及渠道解决,调委会其他成员和组一级的调解员实行误工补贴,并把它作为综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以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全县政治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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