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文件进行清理,防止一些行政机关利用过时的或互相冲突的依据作为其违反或规避现行法律规范的借口和根据,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借机扩张行政权力和机构利益,使行政法规“泛化”的问题。当然,由于前置审查的工作量很大,而且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在客观上加重了政府法制部门的责任,因此,政府法制部门要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下气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队伍,为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作出贡献。
(七)建立公民可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制度
通过
立法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权利。目前,于200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笔者认为,国家和地方应当借鉴广东省的做法,尽快通过立法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权利。
(八)建立统一公布制度
先行法中已经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公布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具体规定。《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其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直接发布,省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据省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发布。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应当不少于30日。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在同级政府网站、主要报刊刊登规范性文件或者发布消息。
(九)建立定期评估制度
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该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决定是否要对文件进行修改调整的法律制度。
对规范性文件的定期评估有利于及时纠正文件中不适应社会发展或者不适合于实践的条文,是要求制发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文件负责。
目前,《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通报政府法制机构。
参考文献:
[1] 张千帆 建立中国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
[2] 吴绍奎 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探讨
[3] 张武扬 前置审查是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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