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监督和公诉等司法审查职权来看,检察职权具有“二传手”的特点。一方面是对成功到位“一传”托得起,准确无误地传到法院,为惩治犯罪提供平台、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是对一些不到位的“一传”,要进行“组织”和调整,形成惩治的合力。二是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职权来看,检察职权具有“主攻手”的特征。因为职务犯罪如同社会瘟疫,侵蚀着当今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检察机关身处反腐倡廉的前沿,肩负查处贪污贿赂及渎职侵权等各类职务犯罪的职责。重拳在握,不仅要打击有力,而且要严格执法,严守执法规则,严把执法标准,严肃执法纪律,不能想查谁就查谁,说什么就是什么。三是从诉讼监督职权来讲,检察机关又具有“校正器”的特性。如果法院是公正的化身,检察机关则应该是天平偏倚与否的“校正器”。因为检察机关是通过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公正、监管改造场所的执法活动是否适当来体现校正作用和履行职责的
。
三、科学规范执法,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去年4月27日,中央政法委召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电视电话会议,态度非常明确:要加强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就必须规范执法;要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也必须要规范执法。为了更好地规范执法,检察机关必须自觉地接受各级党委的领导,各级人大的监督,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是人民监督员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如何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呢,笔者认为:
1、在完善管理职能,促进执法公正上下功夫。在长期的执法活动中,笔者以一个基层院检察长的身份来分析总结规范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中影响制度实施效果的问题。比如执法者素质、执法方法、社会因素、政治因素等。探讨如何强化管理职能,对激发检察队伍活力,规范干警执法行为,保证制度的高效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一、完善管理应处理好五个关系。其一、培训与使用的关系。管理者要坚持管理方法的科学发展观。随着逐年培训的不断深入,不断充实培训内容使干警逐步转变观念,增长技能,同时互相交流,取长补短,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就可以带动整体素质的快捷发展,就可以在履职中取得更高效能。其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制度落实过程中要强调管理者的权威,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但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不应是一种单纯的上命下从关系,应强调两者关系的融洽,实施人性化管理,直至达到“人文以管理”。管理着积极致力于建设心齐、气顺、劲足、高效的团队精神,实现管理职能和角色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良性转变。其三、对人管理与对事管理的关系。对人管理与对事管理相辅相成,各有侧重,虽方法不同,但目的一致。管人主要是对制度执行者的管理,通过对人的管理开展各项工作。对事的管理,主要是对单位各种资源加以有效整合,通过考评使考核事和激励人的发展结合起来,激发广大干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规范执法、一心为民的共同价值观,把个人发展与组织发展结合起来,整体推进队伍建设。其四、直接管理与层级管理的关系。作为管理者应严格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行使职权,管理好其权力对应的下属及事物,形成民主管理与集中管理的格局。管理者要对执行过程实行全程调控,及时了解、总结、反馈、调整执行情况,使各级都明确责任,完成管理体系的良性循环。如顺庆区检察院拟定的《督察办法》、《刑检案件办案规程》等制度,就是为了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分阶段、分层次对办案全程进行了量化管理;院办公室行使督办职能,侧重对办案时限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上级领导反馈办案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院纪检监察部门行使检查监督职能,侧重对办案程序及办案过程是否有违法违纪情况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院研究室对办理案件进行抽查和复查,对定案证据、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和执法环境中的疑点和难点,进行综合分析,积极向领导建议及时解决,保证办案质量。其五、树立典型和提高整体素质的关系。管理者要有典型意识,积极为被管理者提供和创造条件,在树立典型的同时,宣传典型在群体中的影响力,以点带面,有效促进干警整体素质的提高。如管理者要善于发现人才,善于把人才的作用发挥出来,真正使个体素质提高能带动整体素质的提高。
2、坚持“四防”,促进“三类案件”监督。
在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中,严格“四防”,促进职务犯罪案件中“三类”案件的监督,取得了成效。一是在监督范围上防“漏”。将自侦职务犯罪案件中拟撤案、不起诉和不服逮捕这“三类”案件,无条件地全部纳入监督程序,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为了切实“防漏”,专门制定《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规则》、《三类案件监督流程》和《三类案件监督登记簿》等,凡是“三类”案件,都无一例外地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仅以区检察院为例
2003年10月1日以来,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11件12人,件件有监督效果,未发现一件漏监督。二是在监督程序上防“控”。即严格防止在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中进行不适当引导或间接限制人民监督员监督,影响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和表决。为了切实防“控”,坚持人民监督员自主监督的原则,坚决不搞诱导监督。如在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介绍案情时,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不带任何意志或暗示,院领导不搞先入诱导发言,不提出任何要求,充分让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自主表决,保证了人民监督员制度长效推进。三是在监督保障上防“虚”。推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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