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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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员制度,是检察工作的改革创新。将“三类”案件交由人民监督员监督,是实实在在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尝试。为了切实防“虚”,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坚持“三类”案件件件必须交由人民监督员监督,做到一不加以诱导,二不勉强求同,三不当面反驳不同意见,充分保证监督真正成为程序上、事实上、法律上的监督。四是组织实施上防“滥”。坚持严格贯彻执行高检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不随意扩大或缩小监督范围,不乱提口号,不人为提高或降低监督条件,各行其是。除严格监督“三类”案件以外,2005年9月区检察院在全市检察系统中率先启动“五种情形”监督,使监督制度前进了一大步。两年零六个月来,区检察院所纳入监督案件11件12人,均属于高检院明文规定的“三类”案件。从案件性质上看,有贪污贿赂5件、私分国有资产2件、玩忽职守4件,滥用职权1件。从监督结果看,监督撤案3件、监督不诉9件。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与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案件1件。在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中,坚持“四防”促进了“三类案件”的监督,也有力地推动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 3、规范监督程序,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就“五种情形”提出的监督意见。 一是对一般案件及时分流办理。对人民监督员转交来的事实比较清楚、影响不大的案件,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报经检察长批准后,根据职 能分工及时转侦查、侦监、监所、渎检等部门,并要求按期限办理完毕,办理结果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要及时地对各部门办理情况进行督办。二是对认识分歧较大、影响较大的案件,可适用评议监督程序。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介绍调查情况和没有及时立案的原因,事实不清楚和证据不足的原因何在,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认为案件是否立案侦查,证据不足可以通过何种办法来弥补等。三是对不属于“五种情形”监督的,应及时转有关部门办理。如有的是比较有影响的案件,有的是涉法上访,按照有关规定转办的案件,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及时向检察长汇报,及时呈送有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此情况。四是注重人民监督员监督与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衔接。建立和完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线索查处通报制度和人民监督员与纪检监察人员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对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执行双重制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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