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性,但是它仍然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下的一个独立机构。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4]任何权力都应当是有限制的、受到制约的,这是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要解决权力的滥用,我们也必须建立和完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体制。如果说在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上,我们更多地强调加强人大监督;那么在宪法的实施和监督上,则应当大力主张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制约,实行以权力制约权力,完善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就人大活动来说,各类因素都可能导致人大的立法和决议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发生违宪行为。在人大本身违宪的情况下,仅靠其自身的制约机制是很难加以纠正的,而设立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起一些制约和监督作用,不失为一种合理的、有效的机制。
五、结语
宪法监督是当代宪法与宪政制度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发展与完善本身也是改革,对于我们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直接意义。为了对宪法监督工作进行全面的规范和调整,保证宪法监督机构能够依法、切实地行使宪法监督职权,有必要借鉴国外尤其是实行欧洲模式的国家的经验,通过修改宪法或制定专门性法律如宪法委员会组织法等,对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独立行使监督权给予具体规范,在立法上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包括在监督内容上和监督形式上确立新的规范,对设置的宪法委员会的地位、权限、组织的运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应当在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实际情况,借鉴外国宪法监督制度中切实可行的方法,建立和健全一整套完善的、可行的、行之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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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南方周末》,2001年8月16日,第6版
[2]参见王丹丹:《美国司法审查的运用和评估》载于《外国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
[3]参见罗尔
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1月版,247页。
[4] 参见[德]库特·奈特海默尔:《联邦德国政府与政治》 ,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185页。
[5] 参见[苏]c·b·博博托夫:《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监督的理论和实践》 载于《苏维埃国家和法》,1989年第3期。
[6] 参见[美]路易·法沃勒:《欧洲的违宪审查》,三联书店出版,1996年版,53页
[7] 参见[美]路易·法沃勒:《欧洲的违宪审查》,三联书店出版,1996年版,60页
[8]参见[美]路易·法沃勒:《欧洲的违宪审查》,三联书店出版,1996年版, 36页。
[9]参见 陈信勇、郎友兴、李华:《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7月版,210页。
[10]参见杨临宏:《关于中国宪法惯例问题的思考》,载《思想战线》,1997年第4期,第53—57页。
[11] 参见:陈云生,《走法治必由之路——论宪法和法律监督的制度化》,载于《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1期
[12]参见金永健:《违宪审查比较》载于《宪法比较研究文集》 第2期154页
[13]参见王磊:《试论我国的宪法解释机构》载于《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
[14] 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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