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等弊端。要克服这些弊端不能靠削减其实体权力来解决,而必须要运用程序上的规范来解决,例如公开减免税条件,监督审批环节等。由此可说,行政程序法是一部行政操作法,程序的完成过程就是法治的实现过程,也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过程。
2、健全行政程序是提高行政水平的关键。在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这对矛盾中,行政机关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能否依法行政是主要的。如何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是现代管理的根本要求。行政程序是科学管理的方式和步骤的法制化,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统一。设置合理、科学的程序,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和正确。当然,行政程序法只是行政行为重要的法律,并不是要求所有行政程序都由法律规定。非普遍性行政行为可由一定范围适用的行政程序来规范。而且
行政程序具有明显的条件导向性,即当具备一定条件时,依行政程序势必会得出一定的结论。因此,行政权力如果依严格的要件进行,一般应视为合理的,这样不仅使行政决定具有合法性、相对稳定性,而且强化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的服从感、认同感,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3、行政程序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由于现实生活是无限丰富、复杂、多变的,法律规定总是有限的,不能包涵、括尽一切,因而法律为行政机关赋予羁束裁量权的同时,也赋予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包括行政滥用职权的有效监控,便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这需要立足于制订科学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一旦成为法律规范,就与法律的实体权利义务一样,形成程序权利义务,从而对行政行为起到监督制约作用。这种作用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防止滥用权力。行政职权具有法定性和有限性的特点,程序规范则是维护这一特点的有力武器。每一种程序是对权力范围、权力行使方法、行使对象的界定,超出该范围或不按规定行使权力即属违法。例如,《身份证条例》规定公安人员在检查居民身份证时,必须先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这是表明身份的程序。由于这一法律规定,被检查身份证的公民就取得了程序权利,有权要求公安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公安人员承担了程序义务,必须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如果公安人员侵犯公民的程序权利,同样是违法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对此提起诉讼,程序违法是构成具体行政为被撤销的理由,从而对公安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实行有效监督。二是防止行政机关失职。行政机关在享有某一职权的同时,就承担了合法行使职权的义务即职责,行政机关不能放弃职权,否则就是失职。通过制订行政程序,可使行政机关受到严格的监督,不致于失职。例如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申请许可证或执照的行为必须在一个月内答复,公民就有权力要求该行政机关在一个月内答复的程序权利,该机关就承担了一个月答复的程序义务。如果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擅自放弃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上级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将追究其失职的责任;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健全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行政程序一方面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设定了严格的规则,行政权力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被限定按事先设计好的公正合理程序进行,起到防止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程序又为公民提供了程序权利。一般来说,行政程序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义务性的,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则是权利性的。例如听证程序就是使当事人拥有听证权,可以申辩和质证,并有得到通知权、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人权等。行政相对人通过这些程序权利来保障实体权利,从而保持了行政与相对人权利的大体平衡,公民更好依法办事。
三、健全行政程序制度,落实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重在程序办事,因此落实依法行政必须树立重视行政的民主程序意识,尤其是行政人员要带头遵守行政程序,国家要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各级行政机关要重视程序制度建设,要根据行政事项的性质、内容设定一系列具体、适当的程序制度,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当前应看重健全和执行以下行政程序制度:
1、职能分离制度。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必须将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例如我国《行政法》就规定了两种职能分离制度:一是办案与决定处罚相分离;二是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关相分离。由于罚款这一行政处罚具有特殊性,极易导致各种形式的腐败,因此该法规定,除个别情形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和截留。这样不仅可以防止这一领域内的腐败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行政决定的公正、准确。
2、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分离制度。设定行政程序不仅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且要提高行政效率,即行政程序的严格程度取决于行政行为影响到的相对人的权益和行政程序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之间的关系。因此必须要对不同的行政行为规定严格程序不同的行政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对一些影响当事人利益较少的行政行为可设定简易程序,以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应付庞大复杂的行政管理。当然简易程序 下转第32页 上接第47页 简便,可以当场作出决定,但执法者也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决定书。
而正式严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国家所付出的较当事人受到保护的利益更大。因此对影响当事人利益较大的行政行为才应设定普通程序,这一程序应有严格的调查、质证、抗辩、决定、送达等规定。普遍程序与简易程序要相互分离,按不同条件分别适用。
3、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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