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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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但该案的二审法院并没有开庭审理,也没有讯问被告人,就以“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属于明显的违法。但对该案的二审裁定,同样地难以进行监督和提出抗诉。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甚至没有规定而无法得到解决,造[本文来源于范文大全-www,wmjy.net.cn,找范文请 到范文大全]成对刑事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形同虚设。 三、完善对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的几点建议 1、明确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对于刑事上诉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如果裁决维持原判的,规定其应当将法律文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送达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如果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有可能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此类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均应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及提起公诉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还应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如规定裁决后15天内送达)。这样做既可弥补立法的缺陷,也避免了监督的盲区。 2、建议制订相关的司法解释。要切实履行好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首先要必须有相应的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从而把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贯彻落实到具体法律监督实践中,由于审判监督涉及检法两家的这一特殊性,制订相关的司法解释必须具有权威性,并且规定监督宗旨、原则、内容、范围、对象、方式、途径、效力及对不接受依法监督的处罚等,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操作性。 3、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可以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诉的上级检察机关应当设立独立、专门的机构,比如与法院二庭相对应,新成立一个“审判监督部门”,专门监督上诉案件,以加强对上诉案件及抗诉案件的审判监督,从而使包括审判监督在内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走上正规化、专门化、规范化的轨道。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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