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第六款的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诉讼收案范围,所以最高院的1992年的司法解释未违背本解释精神。
⑤刘善书,《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法律适用》2000年第1期。
⑥佛山市中院行政庭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性问题探讨》,载2004年8月4
⑦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著:《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186页。
⑧王家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及其可诉性》,载于《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21日三版。
⑨陈凤平、吴丽芬,《从本案看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冲突与选择》,载于《人民法院报》2001年5月28日四版。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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