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主体的培训。最高法院每一次举行的培训,主要对象均是高级法院以上法官,中级法院以上法官有资格的也寥寥无几,从现实看,目前教育的对象主要限于在地市 级法院以上任职的法官,基层法院法官是根本不可能得到培训的。其接受教育培训的法定权利却得不到真正落实,这与他们所承担繁重工作应加快知识更新的客观需要不相适应。二是培训内容,基本上都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已颁布实施后在实践中产生疑异的或是与当前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举行培训,不进行统一思想,出现相同类型的案件,产生不同结果,民众对法律是否“公正”产生合理性怀疑。三是培训顺序。一般都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参与人或起草人,讲授给各高级法院有关人员,然后由各高级法院受益人传授给各中级法院听课人员,然后由中级法院受益人传授给各基层法院包括基层法庭 人员。这种培训制度弊端为基层法院的法官不可能也绝对不可能有机会聆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起草人或参与人对法律知识的传授,基层法官得到的知识都是经过二道工序一是起草人或参与人传授给省高院有关人员再传授到中级法院有关人员,再到基层法院有关人员 ,这样受益人基层法官难免产生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误解,由于传授人员的知识、水平、能力的局限性,可能将立法本意、字面涵义误听、误解、误传、误导,因此,受益人得到传授的知识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可能不相一致,加上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机关又不能及时作出统一的解释,
因此,造成法律的适用不统一,致使案件处理结果也可能出现矛盾或相反的后果。四是培训、模式相对滞后。表现在功利性太强,学历教育重考试及格拿文凭,没有突击能力培训。五,培训、教育方式缺乏活力,古板的学院方式课堂教学占主要比例,教材由全国统一编定,没有结合基层实际,不突出岗前、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不重视传授方法论和相关专业知识,不注重技能培训,“高分低能”成为一种教育通病。因此,法官的培训应是多维的、多视角的,应引起法律院校及法院高层次决策机构的重视。
7准入制度层面。关于初任法官的资格,《法官法》第9条、第12条作出明确规定。从制订的标准中可以看出,法官的学历较低。尤其是允许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进入法官队伍,这显然是混淆了法律教育与其他类型教育的区别,拥有其他专业的学位并不必然具有法律知识。所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更多的是流于形式,没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是为大量不具备法律素养的人进入法院系统开了方便之门。另外,我国法院院长、副院长应从法官和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选任。显然,“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又为不具备法律知识与学历的人员进入法官队伍敞开了大门,且是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真可谓法院准入制度的误区。
基层法官素质能力之提升
提高基层法官素质及司法能力,在中国现有的司法环境下,从不同层面有不同路径。综合不同的视角,其主要途径有以下几种:
1制度层面之提升。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司法体制内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不仅在外部即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上依附于行政机关,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完全一致,法院的人、财、物供应也统统仰赖于地方行政,司法权运作中的类似行政化趋向,使法院的司法活动丧失了基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司法权威面临着质疑,产生广泛的司法信任危机。因此,希望通过相关制度的调整和构建,逐渐淡化法院管理体制中的行政化色彩,而建立司法相对独立于行政的现代法院管理体制。
第一,应取消法官管理行政模式。我国尽管有法官法,且已修订,但是,法官法如形同虚设,法官管理仍然行政化,其一,虽然法官各有等级,但是没有任何价值,图有虚名,法官个人能力、水平、利益与法官等级无任何缘源;其二,法官级别仍然套用行政所谓“科员、副科、正科……”等行政级别,行政级别与法官本人利益息息相关,而法官的行政化级别待遇则造成了人才流动的功利性。优秀法律人才对中高级以上法院趋之若鹜,而设置在审判第一线的基层法院被漠然置之,出现“人才稀缺”现象,影响了法院素质的均衡分布。而今年年初出台公务员法,与法官法应该是同级的,尽管法官不属公务员,但是法官必须受公务员法的约束。这可以说是“一法笑一法”。就会使《法官法》无法以法律的方式运作,而成为无法之法。法官管理行政化,法官实行“干部”制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违反司法独立原则,法院内部大量官职的配备,起到了一个误导性符号的作用,法官管理“干部”化造成责任不清,案件质量不高,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法院裁决的终局性。因此,目前对法官“干部”管理模式必须改革,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对法官进行管理、使用,取消法官行政级别,使用法官等级制。法官级别应当与法官的审判实绩、业务水平、工作年限有关。建立起上一级法官从下一级法官中晋升的机制,但审判业绩突出的可以越级晋升。建立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相配合的机制。级别晋升一般不改变其原有的职务,实行年资制,在法官服务一定年限后自动晋升,这样可以保证法官地位的迁升不受外界干扰,使其潜心审判业务的提升,对法官是一种保障。
第二,严格法官准入,建立法官遴选制。
一是提高初任法官条件。修改后的法官法正式明确初任法官的任职资格与工作年限,规定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同时提高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由原来的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提高到本科。由于法官这一特殊职业而言,其本身的社会阅历和经验与其所担负的重任应该协调一致,因此,应考虑适当提高资历年限,在“两考一培训”的基础上,严格资格考试的后续选拔标准和锻炼期限。结合最高院提出“两考一培”设想,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应经过3—5年的法律工作实习,期间,每年应向省院考核部门提交实习报告并完成相应司法调研任务,期满合格后,参加由省院考核中心举办的岗位职业考试,重点考核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及从事法官职业的适职性,通过者被授予候选法官资格,经国家法官学院或省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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