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迅速向省、市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5)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立即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6)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安排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7)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并呼吁社会各界进行救灾捐赠和国际救灾援助。
5.5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县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及驻县军警部队视情况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常务副县长或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县长立即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慰问受灾群众,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4)迅速向省、市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5)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安排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6)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并呼吁社会各界进行救灾捐赠和国际救灾援助。
5.6 较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听取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县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商请驻县军警部队给予支援。
(3)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县长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慰问受灾群众,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4)迅速向省、市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必要时,请求省上支援。
(5)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物,切实做好灾民救助工作。
(6)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
5.7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等级响应,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六、应急救灾经费和物资保障
6.1 各级政府要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上年度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本年度的灾害预测,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落实应急资金,并保证足额到位。
6.2 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灾区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救灾款分配方案,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6.3 对特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县政府视灾情和灾区财力状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县级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提出的紧急支援项目,尽力筹措资金和物资支持灾区。
6.4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抗灾救灾经费及物资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七、奖 惩
7.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1)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4)提出重大建议使救灾救助工作水平显著提高的;
(5)在抗灾救灾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虚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抢险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3)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4)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5)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次生灾害:也称二次灾害,指的是在重大自然灾害(原生灾害)发生后,与其伴生或衍生(引发)的灾害。它往往会形成一条灾害链,持续地给人类社会带来深重的灾难。有时,次生灾害带来的危害会远远超过主灾。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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