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文化等制度的创新都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扶持,警务信息公开制度创新也不例外,也得有独立权威的专门机构规划、执行和推动警务信息公开制度创新。
设置独立、权威、专门的警务信息公开组织机构,配置素质较高的专门的警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加快警务信息公开的专门化、规范化、科学化、常规化进程,并使之进入各级公安机关的高级决策层,发挥重要的参谋和咨询作用,成为决策者智囊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我国民主政治进程中警察民主职能充分发挥的客观要求。
总体而论,我国目前的警务信息公开,基本上仍然停留在分散的、各自为政的、非规范化的水平层面上,缺少统一性和协调性,集中表现在缺乏统一的制度框架、目标体系、组织机构、评估指标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这种状况规定了我国现阶段警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足,极大地制约着警务信息公开活动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进程,影响着警务信息公开的可持续发展。各种制约因素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是自上而下缺乏独立、权威、专门的警务信息公开组织机构。
长期以来,我国的警务信息公开活动主要由公安机关的宣传部门、政工部门和办公室等部门组织、实施,这种多元化领导的最大弊端是导致警务信息公开缺少统一的规划、协调和评价,难以拓展警务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造成全国范围内警务信息公开活动发展的不平衡状态,也加大了警务信息公开制度稀缺的领域和程度。欲解决这些问题,当务之急是自上而下地建立直属于各层级公安机关最高领导者的独立、权威、专门的警务信息公开组织机构,统一规划、指导、协调、推动警务信息公开工作,使之步入专门化、规范化、科学化、常规化的轨道。
公安部作为我国公安系统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各项公安业务工作中处于最高领导地位,因此,在构建、推行警务信息公开制度框架、目标体系、组织机构、评估指标和运行机制等方面,也必须由公安部统一规划、指导和协调。可以在公安部独立设置警察公共关系局,将传统的警务信息发布部门及其职能通过重组,归并于公共关系局,使之成为具有各级公安机关的对外对内信息枢纽特性的综合性职能部门,专门负责领导、规划、推进、评价全国警务信息公开工作。与之相应,在省、地、县各级公安机关设置公共关系局、处、科或其他专门机构,负责本级公安机关的对外、对内警务信息公开工作,以争取公众的信任和理解,改善警察与公众的相互关系,与其他部门和力量保持尊重、亲善与合作的关系,获得广泛、真诚和有效的支持、配合和协调,提高警务效能,更好地实现警察的职能、完成警察的任务。[8]
作为专门的警务信息公开机构,首先是要全面、准确、及时地采集社会公众对警务运行过程所显示的公安机关及警务人员的行为特征、精神风貌和管理水平的总体评价和具体反映,以及公安工作环境及变化信息和反映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实际和特征的信息。其次,要遵循客观性、创新性、针对性、实质性、综合性、时效性、适用性等信息处理的科学规则,对所采集的各种信息进行分类、比较、选择、综合、研究、编辑。第三,分别评估公安机关的自我期望形象和实际的社会形象,客观而准确地确定两者间的“警察形象差”,调整形象塑造目标,拟订形象调整方案,形成形象重塑执行计划。第四,形成并提出关于政府和公安机关形象、社会公众意向,以及社会治安政策、方针、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咨询建议。第五,实施警务信息公开计划,塑造公安机关新形象,增强公安机关与外部公众和内部公众的协调和沟通,强力构建更紧密和具有更高良性互动程度的社区治安共同体。
六、加快警务信息公开设施建设,多通道实现警务信息公开
从警务信息公开的行为特性分析,其实质是公安机关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的社会传播,即公安机关利用各种媒介和现代传播工具,将警务信息以符号的形态有计划地与公众进行交流的沟通活动。除了信源(传播者)、信息(内容及符号)、编码(符号系统)、信宿(传播对象)、干扰(信息失真因素)、共同经验范围和反馈外,还必须具备媒介即信息传播的中介和途径。
传统的警务信息公开所借助的媒介主要是报纸、杂志、文件、规章、公报、广播、电视、广告等,它们各有优势,也有不足,需要相互补充,取长补短。
在信息社会,网络化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更便利的新中介和新途径:电子警务,即公安机关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警察管理与服务的活动。[9]电子警务为警务公开奠定了技术基础。国家和公安机关制定的各种治安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警务决策、大案要案的侦破、审判机关的判决,社会治安状况、违法犯罪现象及其发展趋势等公众关心的信息,都能够通过警务信息网络,在第一时间到达公众手中。电子警务的建立和发展,为警务公开提供了方便、有效、快捷的载体,有利于公安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
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电子警务为公民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民主化进程,对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管理以及社会治安事务进行民主监督、意见反馈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电子警务使警务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互动化,营造了真实、公开的信息环境,提供了公民广泛参“警”议警的可能性,确保了公民和基层及一般的执行民警与政府和公安领导机关的官员直接对话,提高了民意在政府和警务运作中的分量,改变了公民参政议政的质和量,加大了公民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深度和广度。
电子警务还可以减少民众的信息申请和相应的成本负担,它极大地降低了获得信息的成本,使全体民众可以平等地行使其知情权。同时,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利用因特网发布信息也便利了其管理和信息保存,减少大量的事务性工作。这是迄今为止最有发展前景的一种警务信息公开中介和途径。
尽管电子警务对于推进我国社会治安治理的民主化、市场化、社区化和综合化具有独到的巨大的作用,但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和公安工作的特性,在规划和发展电子警务的过程中,不仅要提倡“前瞻观念”,也应强调“风险意识”;不仅要提倡“改革观念”,也应强调“职业意识”,不能仓促上马、贸然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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